【法規修正|環保】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103.04.01.修正)修正條文數:2



【法規類別】16應回收廢棄物
【法規名稱】2190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103.04.01.修正)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00八七一四
  二0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0九一00
  八七二三二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030018215A號公告修
  正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條文數:2


第一條
-更新前-
責任業者因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繳納期限前,一次繳
清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得於繳納期前檢具分期繳納申請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署申請分期繳納:
(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責任業者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更新後-(差異)
責任業者因下列原因之一無法於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繳納期限前,一次繳清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得於繳納期前檢具分期繳納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分期繳納:¶(一)(一)因颱風、地震、水災、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責任業者之事由,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二)(二)經主管機關查核,應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說明-


詳見附件



第四條
-更新前-
業者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複利計算加計利息,利率為限期繳納期限屆滿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更新後-(差異)
業者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限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複利計算加計利息,利率為限期繳納期限屆滿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存款利率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前項存款利率,不限金額多寡,一律適用未達一千萬元之固定利率



-說明-


詳見附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如您對此文章有興趣,歡迎在此留言 ▋
☞ 沒有blogger帳號的話,可選擇【名稱/網址】,打上名稱與mail即可留言
☞ 如有未經許可、非法廣告、匿名者攻訐將會直接刪除留言
☞ 留言可使用 HTML 標記,如:粗體, 斜體 ... 等

轉載文章已被本站追蹤,公開轉載請註明網址出處,否則會追究喔。 https://0800happy.com/archives/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