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103.06.27
文 號:勞職授字第10302007931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名稱: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摘 要:勞動部令: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重要修改:
第2條 | |||
-修法前-
雇主應使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濃度,不得超過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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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 ||
(差異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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