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勞動部】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附對照表〉(103.06.27.發布)修正條文數:11



公發布日:103.06.27
文 號:勞職授字第10302007931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摘 要:勞動部令: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並修正名稱為「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檔案下載:EG.pdf   

重要修改:

第2條
-修法前-
雇主應使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濃度,不得超過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修法後-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差異對照表)

雇主應使確保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場所之危物濃度,不得超過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 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 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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