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已於108年1月1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5221號令公布,除了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餘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快來看看究竟修改什麼吧!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原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自75年11月26日制定公布至今,經過8次修法,全文75條,這次修法重點是參考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The Strategic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Chemicals Management,SAICM)管理精神,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法規,防止管理漏洞,進一步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並降低運作風險,源頭管理工作再向前邁進。
本次修法七大突破及亮點:
- 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針對毒化物以外化學物質評估列管,擴大並分級管理);
- 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包含如預防應變計畫公開、專業應變人員等);
- 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將由行政院院長召集整合跨部會事宜);
- 成立基金(得向運作人收取運作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基金,用於風險管理);
- 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間(從原本1小時縮短為30分鐘);
- 禁止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以電子購物方式進行買賣(針對網購平台業者,未善盡管理責任媒介無許可雙方進行買賣時,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與吹哨者條款等
(圖:網路來源)
法規連結: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資料來源:毒管法修正案經總統公布 源頭管理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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