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環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3.03.21.修正)




【法規類別】04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名稱】0160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03.03.21.修正)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二八一一五一號令訂
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四一五三四四號令修
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四八○九七九號令修
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六六三○八八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十條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二二五五號令
修正發布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一一六六六號令
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一三四七一號令
修正發布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三四二二六
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四四一六八號令
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六一一一○
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二一九九三
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一三五一八號
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空字第○
○○九三八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0)環署空字第0
0八二0九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一000
九三九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一00六五
九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一00八二一0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200876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05589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500509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60047525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977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2650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9128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107176號令修正發布共十一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30022417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立法依據


修正條文數:1


第五條
-更新前-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甲醛(HCHO)、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更新後-(差異)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甲醛(HCHO)、粒狀污染物及黑煙之標準,分行車型態測定、目測判定及儀器測定,規定如下表:



-說明-


一、為與國際柴油車管制法規接軌,新增「柴油汽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檢測方法及程序」為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車輛黑煙之標準測定方法,增訂其適用之排放標準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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