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環保】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103.04.01.修正)修正條文數:5





【法規類別】01組織及處務
【法規名稱】3520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評選要點(103.04.01.修正)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環署管字第097002269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環署管字第098002202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環署管字第099002339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環署管字第100001675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環署管字第101002495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環署管字第102002276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環署管字第1030026935號函修正

修正條文數:5


第二條
-更新前-
二、表揚類別及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五組評選:
1、科技產業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精密機械等製造業等)。
2、傳統產業組(如從事鋼鐵製造、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染整、農、林、漁、牧業等)。
3、專業技術服務業組(如從事電力及燃氣供應、用水供應及污染防治、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廢棄物回收處理、營造業等)。
4、一般服務業組(如從事批發及零售、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及保險、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等)。
5、中小企業組(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二)前款五組合計選出十五名獲選者,但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更新後-(差異)
二、表揚類別及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
組評選:¶
1、科技產業組(如從事電子、光電、通訊、生技、精密機械等製造業等)。¶
2、傳統產業組(如從事鋼鐵製造、造紙、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染整、農、林、漁、牧業等)。¶
3、專業技術服務業組(如從事電力及燃氣供應、用水供應及污染防治、醫療保健服務、研發及設計、廢棄物回收處理、營造業等)。¶
4、一般服務業組(如從事批發及零售、住宿及餐飲、觀光旅遊、資訊及通訊傳播、金融及保險、運動娛樂
休閒服務及教育服務等)。¶
5、中小企業組(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6、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二)前款組合計選出名獲選者,其中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五名,但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說明-


一、新增評選類別,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組,爰規定於第一款第六目。
二、調整為六組合計選出二十名獲選者,且其中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五名,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更新前-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但報名參選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不得參選。
(二)評選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裁決、重大危害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更新後-(差異)
三、參加評選資格:¶
(一)評選年度(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前,經
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事業。同一事業體系總機構或所屬之分(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等,得以個別事業名稱參選。但報名參選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不得參選。
(二)評選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違反本署主管之環保法規,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裁處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子)公司、廠(場)或營運處(所)採個別計算)。¶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裁決、重大危害環境衛生及公共安全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說明-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不得參選之規定。
二、明確規定裁處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列入計次,所屬之分()公司、廠()或營運處()採個別計算,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更新前-
五、參選事業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如附件一)。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3、初次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內或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蹟(依附件二評選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上年度獲得本獎項事業參選時,僅得提報評選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蹟。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如附件三)。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二)前款書面資料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本署;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三)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四)前款書面資料一式十三份及電子檔各一份,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更新後-(差異)
五、參選事業應具備書表:¶
(一)報名階段:¶
1、報名表(如附件一)。¶
2、設立登記證明相關文件影本(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3、初次參選事業得提報評選年度內或參選報名前三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蹟(依附件二評選項目逐項順序提報),含佐證資料影本及照片。上年度獲得本獎項事業參選時,僅得提報評選年度內之環保優良事蹟。¶
4、評選配分標準建議表(如附件三)。¶
5、推薦書(推薦報名者檢附)。¶
(二)前款書面資料一式五份及電子檔一份,於報名截止日前
本署(以郵戳為憑);參選報名之事業名稱應與登記有案之證件名稱相符。¶
(三)複評階段:¶
1、複評簡報。¶
2、環保事蹟摘要(依評分項目逐項順序提報)。¶
(四)前款書面資料一式十三份及電子檔各一份,依入選複評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說明-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為以寄送本署(以郵戳為憑)為準,非以送達為準。



第八條
-更新前-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委員,邀集十名專家、學者、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評選程序如下:
(二)初評: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並由評選委員分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分組委員書面審查結果應包括參選事業分數,並送交評選小組初評會議決議入選複評名單。
3、各組依平均分數高低順序排列,由評選小組初評會議從各組第一名依序選取入選複評之事業,並確認各組入選複評名單。
4、五組合計選取至多二十五名(含備取二名)入選複評名單。
5、參選事業經評選委員分組書面審查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五分者,不得進入複評。
6、各組進入複評之事業名額,評選小組得視各組報名參選事業家數或初評結果採比例分配。
(三)複評:
1、評選小組依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實地現勘及評分。
2、複評實地現勘議程:
1)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2)由受評單位簡報二十分鐘,現勘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意見交換與提問十分鐘至二十分鐘,廠商回復十分鐘至二十分鐘。
3、評選委員出席現勘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評評分。
4、複評結果提交評選小組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四)決選:
1、獲獎名單須經決選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2、五組合計選出十五名獲選者,但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3、同分數之事業有數家時,則以對同分數之事業均進行評分之評選委員分數之平均分數排序入選。
-更新後-(差異)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
委員,邀集十名專家、學者、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共十一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評選程序如下:¶
(二)初評:¶
1、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查,並由評選委員分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分組委員書面審查結果應包括參選事業分數,並送交評選小組初評會議決議入選複評名單。¶
3、各組依平均分數高低順序排列,由評選小組初評會議從各組第一名依序選取入選複評之事業,並確認各組入選複評名單。¶
4、
組合計選取至多二十五名(含備取三十二名)入選複評名單,其中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七名。¶
5、參選事業經評選委員分組書面審查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五分者,不得進入複評。¶
6、各組進入複評之事業名額,評選小組得視各組報名參選事業家數或初評結果採比例分配。¶
(三)複評:¶
1、評選小組依評選項目辦理複評實地現勘及評分。¶
2、複評實地現勘議程:¶
(1)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2)由受評單位簡報二十分鐘,現勘三十分鐘至六十分鐘,意見交換與提問十分鐘至二十分鐘,廠商回復十分鐘至二十分鐘。¶
3、評選委員出席現勘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評評分。¶
4、複評結果提交評選小組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四)決選:¶
1、獲獎名單須經決選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
2、
組合計選出名獲選者,公營(有)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五名,但複評平均成績未達八十五分者,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3、同分數之事業有數家時,則以對同分數之事業均進行評分之評選委員分數之平均分數排序入選。¶




-說明-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明確規定召集人及評選小組成員人數。
二、第二款第四目初評修正為六組合計選取至多三十二名,另增訂其中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七名之規定。

三、第四款第二目決選修正為六組合計選出二十名獲選者,另增訂公營()事業、設施或機構組不得逾五名之規定。


第九條
-更新前-
九、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一座。
(三)晉見總統:由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優先晉見,再依各組獲獎之事業依分數高低擇優安排之。

-更新後-(差異)
九、獎勵:¶
(一)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除由本署公開頒發獎牌乙面外,並透過新聞、電視媒體、網路、觀摩會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頒發榮譽環保企業獎座一座。¶
(三)晉見總統
:由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優先晉見,再依各組獲獎之事業依分數高低擇優安排之




-說明-


因獲企業環保獎之事業均可晉見總統,爰刪除第三款由連續三年獲此獎項之事業優先晉見,再依各組獲獎之事業依分數高低擇優安排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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