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發佈|環保】配合作物耕作期程執行農地污染調查作業實施要點(103.04.02.訂 定)發佈條文數:8





【法規類別】14土壤污染整治
【法規名稱】3360配合作物耕作期程執行農地污染調查作業實施要點(103.04.02.訂
定)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環署土字第1030027175號

發佈條文數:8


一、


為規範各級環保機關辦理農地污染調查作業時,應預留後續依調查結果辦
理應變必要措施及相關處理程序之合理作業時程,期杜絕受污染農地食用
作物流入消費市場,以保障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級環保機關預先列入施政規劃執行之計畫型農地污染調查作業,可預估其工作排程實施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檢舉陳情案。
(二)農業機關之食用作物檢測結果,懷疑農地遭受污染時之調查作業。
(三)衛生機關針對上市之農產品調查結果異常,懷疑產源農地有遭污染
      之虞,所進行之調查作業。
(四)其他具突發性或緊急應變時效性之個案調查作業。


四、


本要點所稱農地污染調查,指所調查環境介質為農地土壤之現場勘查、污
染查證及採樣檢測作業。


六、


各級環保機關辦理農地污染調查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調查範圍確定後,即通知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提供耕作人、收穫時間及供灌時程等相關資料。
(二)調查時程確定後,即通知各級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記明採樣日期、地號、面積等資料,若調查範圍及時程同時確定,得併前款規定辦理。
(三)進場調查前,以書函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耕作人,並得辦理調查前說明會,說明法令依據、採樣日期、調查辦理方式、後續行政流程等。
(四)經評估研判污染情形嚴重時,得邀集地方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召開農地土壤污染研商會議,依權責分工辦理巡查及管制等相關事宜。


七、


各級環保機關辦理農地污染調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配合現場作物狀況,避免妨礙農耕施作或毀壞地表作物。
(二)執行人員應正確紀錄採樣位置、座標、及對應之坵塊或地號、土地現況及作物生長情形,並拍照或錄影存證。
(三)發現作物生長狀況已接近收穫時間,應完整記錄土地使用現況及向耕作人查詢收穫時間,並立即通知農業主管機關,以有效辦理後續列管事宜。
(四)發現調查範圍之作物有人為搶收或提前收穫情形時,應即依處理農地污染事件標準作業原則之食用作物處理原則辦理緊急應變措施。


八、


      各級環保機關完成農地污染調查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壤檢驗報告完成後,應將受污染農地檢測結果通知各級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召開協商會議。
(二)應彙整調查成果,製作公告管制資料及套繪範圍,並得辦理公告前說明會,邀請受污染農地之土地所有人及食用作物耕作人等參加,說明法令依據、污染調查結果、後續行政管制及其他必要措施等。
(三)受污染農地食用作物收穫前執行插牌、作物管控及其他應變必要措施,以杜絕流入消費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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