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18 | 環境教育 |
【法規名稱】 | 3010 | 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103.04.23.修正) |
【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環署綜字第0990090013號,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 月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30033053號函修正第三點 |
修正條文數:1
第三條 | |||||
-更新前-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置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及文化部次長,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十七人,由召集人就具有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更新後-(差異)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置有關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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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連結可下載Word檔或PDF檔 1.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2.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pdf檔) 3.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總說明 4.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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