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16 | 應回收廢棄物 |
【法規名稱】 | 4228 | 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 103.06.13.修正) |
【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環署基字第0960015244號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環署基字第1000064648號公告修正,並修正法規名稱,原名稱為「應回收廢棄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廢照明光源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環署基字第1030014055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環署基字第1030048753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
修正條文數:2
主旨 | |||||
-更新前-
修正「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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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後-(差異)
修正「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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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
-更新前-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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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後-(差異)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五條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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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
-更新前-
一、 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件。
二、 廢照明光源補貼費發放對象為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 |
-更新後-(差異)
一、 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及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如附件。二、 廢照明光源補貼費發放對象為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申請成為受補貼機構之廢照明光源處理業。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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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主要為調降廢直管日光燈之補貼費率,詳情參見附件。
由下列連結可下載Word檔或PDF檔 1.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 2.廢照明光源處理效能、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及補貼費發放對象(pdf檔) 3.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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