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勞動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附對照表〉(103.06.27.發布)修正條文數:168






公發布日:103.06.27
文 號:勞職授字第10302007254號
發布機關:勞動部
摘 要:勞動部令:修正「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部分條文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檔案下載:EG.pdf   
重要新增:


第167-2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重要修改:


第49條
-修法前-
雇主對於升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
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擬變更升降機之積載荷重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
,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修法後-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表)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如擬變更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 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雇主如擬變更升降機之積載荷重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第164條
-修法前-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檢附該證影本向檢查機構報備。

-修法後-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差異對照表)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 檢附該證影本向檢查機構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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