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VS 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條文對照表>

文章內文有對照表喔 ! 

來源:勞委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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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分析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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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勞工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差異對照
本標準依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
說明
配合本法修正授權法律之名稱及條次。

第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標準適用於本
法第四條規定之礦業。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規定之礦業。
差異對照
本標準適用於本 法第四條中華民國行業分類標準規定之礦業。
說明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明定本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所定之礦業。

第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濃度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濃度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本法第十二條修正,將「容許濃度標準」修正為「容許暴露標準」。

第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差異對照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說明
配合本法施行日期併同發
布施行。




@本篇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詳細轉載文章來於: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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