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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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勞委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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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分析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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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八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 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 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差異對照
本規則依勞工職業安全 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 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說明
配合本法修正本規則授權 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次。


第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 設備之用辭,除本規則另有 定義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 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 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
差異對照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 設備之用,除本規則另有 定義外,適用勞工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
說明
一、 部分文字修正。 二、 配合本法之修正,「勞工」 修正為「職業」。


第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法適用於左列容 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 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 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 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 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 字臂起重桿。 四、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 公噸以上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 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 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 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本法適用於下列容 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 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 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 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 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 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 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 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 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 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 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差異對照
本法適用於列容 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 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 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 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 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 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 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在一設置於 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 公噸以上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 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 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 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說明
一、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 語。 二、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二條第四款修正,將 「升降機」修正為「營 建用升降機」,並定義 為設置於營建工地,供 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 機。 三、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 為建築法規範之建築 物昇降設備,依該法規 定,不分積載荷重噸 數,均需經建築主管機 關竣工檢查,取得建築 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證後使用。為確保營建 用升降機使用安全,爰 參照建築法規定,不分 積載荷重噸數,採全面 納管方式辦理。


第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規則適用於左列 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一) 最高使用壓力(表壓 力,以下同) 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 傳熱面積超過一平 方公尺 (裝有內徑 二十五公厘以上開 放於大氣中之蒸汽 管之蒸汽鍋爐、或在 蒸汽部裝有內徑二 十五公厘以上之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 壓力超過五公尺之 蒸汽鍋爐,為傳熱面 積超過三〃五平方公 尺) ,或胴體內徑超 過三百公厘,長度超 過六百公厘之蒸汽 鍋爐。 (二)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 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八平方公尺,且液體 使用溫度超過其在 一大氣壓之沸點之 熱媒鍋爐以外之熱 水鍋爐。 (三)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 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八平方公尺之熱媒 鍋爐。 ( 四) 鍋爐中屬貫流式 者,其最高使用壓力 超過每平方公分十 公斤 (包括具有內 徑超過一百五十公 厘之圓筒形集管 器,或剖面積超過一 百七十七平方公分 之方形集管器之多 管式貫流鍋爐) ,或 其傳熱面積超過十 平方公尺者 (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 者,其汽水分離器之 內徑超過三百公 厘,或其內容積超過 ○〃○七立方公尺 者) 。 二、壓力容器: (一)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內容積超過 ○〃二立方公尺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胴體內徑超 過五百公厘,長度 超過一千公厘之第 一種壓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 示之最高使用壓力 數值與以「立方公 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 超過○〃二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係指供高壓氣體之製 造(含與製造相關之儲 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 造物(供進行反應、分 離、精鍊、蒸餾等製程 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 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 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 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 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 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 一體之部分為限) ,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 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 ○〃○四者。但左列各 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壓縮機、蓄壓 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 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 流量計、液面計及 其他計測機器、濾 器相關之容器。 (四)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 容器。 (五)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時,表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 置之容器。 (六) 高壓氣體容器。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 四、高壓氣體容器: 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 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 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 百公升以上者。但左列 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 用之容器。 (二)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時,表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 置之容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 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一) 最高使用壓力(表壓 力,以下同) 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 傳熱面積超過一平 方公尺 (裝有內徑 二十五公厘以上開 放於大氣中之蒸汽 管之蒸汽鍋爐、或在 蒸汽部裝有內徑二 十五公厘以上之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 壓力超過五公尺之 蒸汽鍋爐,為傳熱面 積超過三點五平方 公尺) ,或胴體內徑 超過三百公厘,長度 超過六百公厘之蒸 汽鍋爐。 (二)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 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八平方公尺,且液體 使用溫度超過其在 一大氣壓之沸點之 熱媒鍋爐以外之熱 水鍋爐。 (三)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 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八平方公尺之熱媒 鍋爐。 ( 四) 鍋爐中屬貫流式 者,其最高使用壓力 超過每平方公分十 公斤 (包括具有內 徑超過一百五十公 厘之圓筒形集管 器,或剖面積超過一 百七十七平方公分 之方形集管器之多 管式貫流鍋爐) ,或 其傳熱面積超過十 平方公尺者 (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 者,其汽水分離器之 內徑超過三百公 厘,或其內容積超過 零點零七立方公尺 者) 。 二、壓力容器: (一)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內容積超過 零點二立方公尺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胴體內徑超 過五百公厘,長度 超過一千公厘之第 一種壓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 示之最高使用壓力 數值與以「立方公 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 超過零點二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造 ( 含與製造相關之儲 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 造物(供進行反應、分 離、精鍊、蒸餾等製程 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 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 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 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 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 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 一體之部分為限) ,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 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 零點零四者。但下列各 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壓縮機、蓄壓 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 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 流量計、液面計及 其他計測機器、濾 器相關之容器。 (四)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 容器。 (五)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時,表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 置之容器。 (六) 高壓氣體容器。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 四、高壓氣體容器: 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 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 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 公升以上者。但下列各 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 用之容器。 (二)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時,表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 置之容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
差異對照
本規則適用於列 容量之危險性設備: 一、鍋爐: (一) 最高使用壓力(表壓 力,以下同) 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 傳熱面積超過一平 方公尺 (裝有內徑 二十五公厘以上開 放於大氣中之蒸汽 管之蒸汽鍋爐、或在 蒸汽部裝有內徑二 十五公厘以上之U 字形豎立管,其水頭 壓力超過五公尺之 蒸汽鍋爐,為傳熱面 積超過三五平方 尺) ,或胴體內徑 過三百公厘,長度 過六百公厘之蒸 鍋爐。 (二)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 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八平方公尺,且液體 使用溫度超過其在 一大氣壓之沸點之 熱媒鍋爐以外之熱 水鍋爐。 (三) 水頭壓力超過十公 尺,或傳熱面積超過 八平方公尺之熱媒 鍋爐。 ( 四) 鍋爐中屬貫流式 者,其最高使用壓力 超過每平方公分十 公斤 (包括具有內 徑超過一百五十公 厘之圓筒形集管 器,或剖面積超過一 百七十七平方公分 之方形集管器之多 管式貫流鍋爐) ,或 其傳熱面積超過十 平方公尺者 (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 者,其汽水分離器之 內徑超過三百公 厘,或其內容積超過 ○〃○零點零七立方公尺 者) 。 二、壓力容器: (一)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內容積超過 ○〃零點二立方公尺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 (二) 最高使用壓力超過 每平方公分一公 斤,且胴體內徑超 過五百公厘,長度 超過一千公厘之第 一種壓力容器。 (三) 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 示之最高使用壓力 數值與以「立方公 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 超過○〃零點二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指供高壓氣體之製 ( 含與製造相關之儲 存) 設備及其支持構 造物(供進行反應、分 離、精鍊、蒸餾等製程 之塔槽類者,以其最高 位正切線至最低位正 切線間之長度在五公 尺以上之塔,或儲存能 力在三百立方公尺或 三公噸以上之儲槽為 一體之部分為限) ,其容器以「每平方公分之 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 設計壓力數值與以「立 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 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 ○〃○零點零四者。但列各 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泵、壓縮機、蓄壓 機等相關之容器。 (二) 緩衝器及其他緩衝 裝置相關之容器。 (三) 流量計、液面計及 其他計測機器、濾 器相關之容器。 (四) 使用於空調設備之 容器。 (五)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時,表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 置之容器。 (六) 高壓氣體容器。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 四、高壓氣體容器: 指供灌裝高壓氣體 容器中,相對於地面 移動,其內容積在五 公升以上者。但 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 用之容器。 (二)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 度時,表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五十公斤 以下之空氣壓縮裝 置之容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六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 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 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 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 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 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 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 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 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 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 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 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 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 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 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 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 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 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 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 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 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 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 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 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 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 項、實施檢查擬採規範 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 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 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 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 量化風險評估、評估結 果、風險控制對策及承 諾之風險控制措施。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 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 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 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 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 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 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 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 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 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 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 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 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 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 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 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 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 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 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 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 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 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 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 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 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 要項、實施檢查擬採規 範及承諾之風險承擔 文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 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 應包括風險情境描 述、量化風險評估、評 估結果、風險控制對策 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 施。
差異對照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 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 規則、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 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 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 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 實施檢查。但與該標準相關 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 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 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 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 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 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 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後為之。檢查機構於實施 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 查證明文件佐證。 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 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 儲槽、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 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 槽、覆土式儲槽等,事業單 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辦 理,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非經審查 通過及確認檢查規範,不得 申請各項檢查: 一、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 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 項、實施檢查擬採規 及承諾之風險承擔 件。 二、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應經規劃設計 者或製造者簽認。 三、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 應包括風險情境描 述、 量化風險評估、評 估結 果、風險控制對策 及承 諾之風險控制措 施。
說明
配合本法之修正,「勞工」 修正為「職業」。


第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 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 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 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 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 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 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 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 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 相同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 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 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 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 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 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 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 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 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 相同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 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 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 表一),並檢附載有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 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 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 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 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 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 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 相同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十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前條所稱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應記載左列 事項: 一、強度計算基準:將固定式起重機主要結構部 分強度依相關法令規 定,以數學計算式具體 詳實記載。 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 表明該起重機具左列 主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一) 起重機具之外觀及 主要尺寸。 (二) 依起重機具種類型 式不同,應能表明 其主要部分構造概 要,包括:全體之 形狀、尺寸,結構 材料之種類、材質 及尺寸,接合方法 及牽索之形狀、尺 寸。 (三) 吊升裝置、起伏裝 置、走行裝置、迴 旋裝置之概要,包 括:捲胴形狀、尺 寸,伸臂形狀、尺 寸,動力傳動裝置 主要尺寸等。 (四) 安全裝置、制動裝 置型式及配置等。 (五) 原動機配置情形。 (六) 吊具形狀、尺寸。 (七) 駕駛室或駕駛台之 操作位置。 前條所稱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應記載下列 事項: 一、強度計算基準:將固定式起重機主要結構部 分強度依相關法令規 定,以數學計算式具體 詳實記載。 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 表明該起重機具下列主 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一) 起重機具之外觀及 主要尺寸。 (二) 依起重機具種類型 式不同,應能表明 其主要部分構造概 要,包括:全體之 形狀、尺寸,結構 材料之種類、材質 及尺寸,接合方法 及牽索之形狀、尺 寸。 (三) 吊升裝置、起伏裝 置、走行裝置及迴 旋裝置之概要,包 括:捲胴形狀、尺 寸,伸臂形狀、尺 寸,動力傳動裝置 主要尺寸等。 (四) 安全裝置、制動裝 置型式及配置等。 (五) 原動機配置情形。 (六) 吊具形狀及尺寸。 (七) 駕駛室或駕駛台之 操作位置。
差異對照
前條所稱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應記載列 事項: 一、強度計算基準:將固定式起重機主要結構部 分強度依相關法令規 定,以數學計算式具體 詳實記載。 二、組配圖係以圖示法足以 表明該起重機具 要部分之組配情形: (一) 起重機具之外觀及 主要尺寸。 (二) 依起重機具種類型 式不同,應能表明 其主要部分構造概 要,包括:全體之 形狀、尺寸,結構 材料之種類、材質 及尺寸,接合方法 及牽索之形狀、尺 寸。 (三) 吊升裝置、起伏裝 置、走行裝置迴 旋裝置之概要,包 括:捲胴形狀、尺 寸,伸臂形狀、尺 寸,動力傳動裝置 主要尺寸等。 (四) 安全裝置、制動裝 置型式及配置等。 (五) 原動機配置情形。 (六) 吊具形狀尺寸。 (七) 駕駛室或駕駛台之 操作位置。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製造人應實施品 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 員並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詴驗機、放射 線詴驗裝置等檢驗設 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左列 資格之一:(一) 具有機械相關技師 資格者。 (二)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八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 式檢查對象機具相 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三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六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具有十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機具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 實務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 備,如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 事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 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 設計者,製造人如能委託具 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 認定已具該項人員。 製造人應實施品 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 員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詴驗機、放射 線詴驗裝置等檢驗設 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 資格之一:(一) 具有機械相關技師 資格者。 (二)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八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 式檢查對象機具相 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三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六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具有十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機具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 實務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 備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 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 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 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 得認定已符合規定。
差異對照
製造人應實施品 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 員並應合於列規定: 一、具備萬能詴驗機、放射 線詴驗裝置等檢驗設 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列 資格之一:(一) 具有機械相關技師 資格者。 (二)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八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 式檢查對象機具相 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三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六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機 具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具有十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機具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 實務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之檢驗設 備,如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 業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 備。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 設計者,製造人如能委託具 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 認定已具該項人員符合規定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固定式起 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 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 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 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 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四)。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雇主於固定式起 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 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 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 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 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四)。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差異對照
雇主於固定式起 重機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 位置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 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 三),檢附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 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四)。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固定式起重機竣 工檢查,包括左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 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 審查、尺寸、材料之選 用、吊升荷重之審查、 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 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 檢查、施工方法、額定 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 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 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 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 項目。 二、荷重詴驗:係將相當於 該起重機額定荷重 一〃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 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 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必要之吊 升、直行、旋轉及吊運 車之橫行等動作詴驗。 三、安定性詴驗:係將相當 於額定荷重一〃二七倍 之荷重置於吊具上,且 使該起重機於前方操 作之最不利安定之條 件下實施,並停止其逸 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 等之使用。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如屬架 空式、橋型式等無虞翻覆 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 詴驗。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 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 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竣 工檢查,包括下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 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 審查、尺寸、材料之選 用、吊升荷重之審查、 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 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 檢查、施工方法、額定 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 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 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 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 項目。 二、荷重詴驗:指將相當於 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 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 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 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必要之吊 升、直行、旋轉及吊運 車之橫行等動作詴驗。 三、安定性詴驗:指將相當 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 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且使該起重機於前 方操作之最不利安定 之條件下實施,並停止 其逸走防止裝置及軌 夾裝置等之使用。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屬架空 式或橋型式等無虞翻覆 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 詴驗。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 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 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差異對照
固定式起重機竣 工檢查,包括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 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 審查、尺寸、材料之選 用、吊升荷重之審查、 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 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 檢查、施工方法、額定 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 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 定荷重下各種裝置之 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 項目。 二、荷重詴驗:將相當於 該起重機額定荷重 一〃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 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 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必要之吊 升、直行、旋轉及吊運 車之橫行等動作詴驗。 三、安定性詴驗:將相當 於額定荷重一二七 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且 使該起重機於前 方操 作之最不利安定 之條 件下實施,並停止 其逸 走防止裝置 夾裝置 等之使用。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屬架 橋型式等無虞翻覆 者,得免實施前項第三款之 詴驗。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 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 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固定式 起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 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 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 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擬變更固定式 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 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 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 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雇主對於固定式 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 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 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 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 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查 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固定式 起重機如擬變更列各款之一 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擬變更固定式 起重 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 三公噸或斯達卡式起重機為未 為未滿一公噸者,應報請檢 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二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移動式起重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左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 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移動式起重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 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移動式起重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 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二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移動式 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 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 請書(附表十四),檢附左列 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 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十五) 。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雇主於移動式 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 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 請書(附表十四),檢附下列 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 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十五) 。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差異對照
雇主於移動式 起重機製造完成使用前或 從外國進口使用前,應填具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申 請書(附表十四),檢附列 文件,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 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二、移動式起重機明細表 (附表十五) 。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二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檢查,包括左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 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 審查、尺寸、材料之選 用、吊升荷重之審查、 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 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 檢查、施工方法、額定 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 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 定荷重下之各種裝置 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 要項目。 二、荷重詴驗:係將相當於 該起重機額定荷重 一〃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 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 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 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詴 驗。 三、安定性詴驗:分方向實 施之,前方安定性詴驗 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 一〃二七倍之荷重置於 吊具上,且使該起重機 於前方最不利安定之 條件下實施々左右安定 度及後方安定度以計 算為之。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 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檢查,包括下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 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 審查、尺寸、材料之選 用、吊升荷重之審查、 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 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 檢查、施工方法、額定 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 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 定荷重下之各種裝置 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 要項目。 二、荷重詴驗:指將相當於 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 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 荷重超過二百公噸 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 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 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詴 驗。 三、安定性詴驗:分方向實 施之,前方安定性詴驗 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 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且使該起重 機於前方最不利安定 之條件下實施々左右安 定度及後方安定度以 計算為之。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 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差異對照
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檢查,包括列項目: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 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 審查、尺寸、材料之選 用、吊升荷重之審查、 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 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 檢查、施工方法、額定 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 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 定荷重下之各種裝置 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 要項目。 二、荷重詴驗:將相當於 該起重機額定荷重 一〃二五倍之荷重(額 荷重超過二百公噸 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 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 必要之走行等動作詴 驗。 三、安定性詴驗:分方向實 施之,前方安定性詴驗 係將相當於額定荷重 一二七倍之荷重置 吊具上,且使該起重 於前方最不利安定 條件下實施々左右安 度及後方安定度以 算為之。 四、其他必要之檢查。 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 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 部之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二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移動 式起重機如擬變更左列各 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 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 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擬變更移動式 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 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 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 證。 雇主對於移動 式起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 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 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 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移動 式起重機如擬變更列各款之 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 .: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如擬變更移動式起重 起重機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 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 證。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三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人字臂起重桿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左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人字臂 起重桿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人字臂起重桿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人字臂 起重桿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人字臂起重桿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人字臂 起重桿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三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人字臂 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 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 重桿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 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 (附表十九)。 四、設置固定方式。 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雇主於人字臂 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 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 重桿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 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 (附表十九)。 四、設置固定方式。 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差異對照
雇主於人字臂 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 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 重桿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 三),檢附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 (附表十九)。 四、設置固定方式。 五、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三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人字臂起重桿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係將相 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 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 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 荷重) 置於吊具上實施吊 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詴 驗。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 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 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 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指將相 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 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 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 荷重) 置於吊具上實施吊 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詴 驗。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 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 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 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差異對照
人字臂起重桿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將相 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 荷重一二五倍之荷重(額 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 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 荷重) 置於吊具上實施吊 升、旋轉及起伏等動作詴 驗。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 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 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 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三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人字 臂起重桿如擬變更左列各 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 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 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雇主如擬變更人字臂 起重桿之吊升荷重為未滿 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 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 證。 雇主對於人字 臂起重桿變更下列各款之 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人字臂起重 桿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 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人字 臂起重桿如擬變更列各款之 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一、原動機。 二、吊升結構。 三、鋼索或吊鏈。 四、吊鉤、抓斗等吊具。 五、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雇主如擬變更人字臂起重 起重桿之吊升荷重為未滿三公 三公噸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認定後,註銷其檢查合格 證。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四章 營建用升降機
第四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升降機之製造 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 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 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 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升降機 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 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 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營建用升降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 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 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 升降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 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營建用升降機 之製造 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 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 一),並檢附載有列事項 之書件,向所在地 檢查機構 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 升降機 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 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 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 將「升降機」修正為「營 建用升降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四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升降機 設置完成時,應填具升降機 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 三),檢附左列文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 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 十二)。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雇主於營建用 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 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 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 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 表二十二)。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差異對照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 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十二)。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 將「升降機」修正為「營 建用升降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 語。


第四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升降機竣工檢 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 查、荷重詴驗及其他必要之 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係將相 當於該升降機積載荷重 一〃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詴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 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 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營建用升降機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指將相 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 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 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詴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 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 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差異對照
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將相 當於該營建用升降機積載 荷重一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詴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 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 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 十二條第四款之修正, 將「升降機」修正為「營 建用升降機」。 二、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 語。


第四十五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對雇 主申請升降機之竣工檢 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 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 荷重詴驗用荷物及必要之 運搬器具。 檢查機構對雇 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 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 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 準備荷重詴驗用荷物及必 要之運搬器具。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對雇 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 準備荷重詴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說明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 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第四十六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對竣 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四十四 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升 降機,應在升降機明細表上 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 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 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 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 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 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升降 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 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二十 三)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二 十四),其有效期限最長為 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 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升 降機之明顯位置。 檢查機構對竣 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四十四 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營 建用升降機,應在營建用升 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 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 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 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 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 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 用升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 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 二十三)及檢查合格證(附 表二十四),其有效期限最 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 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營 建用升降機之明顯位置。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對竣 工檢查合格或依第四十四 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 建用升降機,應在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七),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識別。 竣工檢查合格之升降營建 用升降機,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三)及檢查合格證(附表二十四),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 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 建用升降機之明顯位置。
說明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 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第四十七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升降機 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 前一個月,應填具升降機定 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 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々逾 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 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 升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 能、荷重詴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前項荷重詴驗係將相 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 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詴 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 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詴驗準用 第四十五條規定。 雇主於營建用 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 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 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 請定期檢查々屆期未申請檢 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 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 營建用升降機各部分之構 造、性能、荷重詴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指將相 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 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詴 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 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詴驗準用第 四十五條規定。
差異對照
雇主於營建用 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 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 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々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 營建用升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詴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前項荷重詴驗將相 當積載荷重之荷物,於額定 速率下實施升降動作詴 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 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詴驗準用 四十五條規定。
說明
一、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 正,將「升降機」修正 為「營建用升降機」。 二、 文字修正。


第四十八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對定 期檢查合格之升降機,應於 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 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 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 期檢查後,應填報升降機定 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 十五),並將定期檢查結果 通知雇主。 檢查機構對定 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 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 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 長為一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 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升 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二十五),並將定期檢 查結果通知雇主。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對定 期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 機,應於 原檢查合格證上簽 署,註明 使用有效期限,最 長為一 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 期檢查後,應填報營建用 降機定 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二十五),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說明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二條第四款之修正,將「升 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第四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升降 機如擬變更左列各款之一 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 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雇主如擬變更升降機 之積載荷重為未滿一公噸 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雇主對於營建 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 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營建 用升降 如擬變更列各款之 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 雇主如擬變更升降機 之積載荷重為未滿一公噸 者,應報請檢查機構認定 後,註銷其檢查合格證
說明
一、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 正,將「升降機」修正 為「營建用升降機」。 二、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 語。 三、 依第三條第四款規 定,營建用升降機已全 部納管,爰刪除第三項 變更積載荷重為未滿 一公噸者,須註銷合格 證之規定。


第五十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變更升降機 之搬器、配重或設置室外升 降機之升降路塔、導軌支持 塔或拉索時,應填具升降機 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 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 查合格之升降機,應於原檢 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 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規定。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 雇主變更營建用 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 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 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 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 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 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 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規定。
差異對照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 雇主變更營建用 升降機之搬器、配重或設置室外 降機之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 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 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 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 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規定。
說明
一、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 正,將「升降機」修正 為「營建用升降機」。 二、部分文字修正。


第五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停用 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 一年以上之升降機,如擬恢 復使用時,應填具升降機重 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 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 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 查合格之升降機,應於原檢 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 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 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規定。 雇主對於停用 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 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 機,恢復使用前,應填具營 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 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 申請重新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 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 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規定。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停用 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 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 機,如擬 復使用,應填具營 建用升降機重 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 申請重新 檢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 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 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 效期 限,最長為一年。 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 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規定。
說明
一、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二條第四款之修 正,將「升降機」修 正為「營建用升降 機」。 二、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 語。


第五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營建用提升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 ,並檢附載有左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 提升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營建用提升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 ,並檢附載有下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 提升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營建用提升機 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 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附表一) ,並檢附載有 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 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營建用 提升機型式、強度計算 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五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營建用 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 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檢附左列文 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附 表二十六)。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雇主於營建用 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 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 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附 表二十六)。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差異對照
雇主於營建用 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 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檢附列文 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 概要。 三、營建用提升機明細表(附 表二十六)。 四、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五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營建用提升機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係將相當 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二 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 升降動作詴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 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 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營建用提升機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指將相當 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 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 施升降動作詴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 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 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差異對照
營建用提升機 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 能之檢查、荷重詴驗及其他 必要之檢查。 前項荷重詴驗,將相當 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二 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 升降動作詴驗。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 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 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五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營建 用提升機如擬變更左列各 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 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 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雇主如擬變更營建用 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 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 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 其檢查合格證。 雇主對於營建 用提升機變更下列各款之 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 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 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 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 查合格證。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營建 用提升機如擬變更列各款之 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 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 一、原動機。 二、絞車。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雇主如擬變更營建用提升 提升機之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 高度為未滿二十公尺者,應報請 報請檢查機構認定後,註銷其檢 其檢查合格證。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六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吊籠之製造或 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 具型式檢查申請書( 附表 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項 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 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 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吊籠之製造或 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 具型式檢查申請書( 附表 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 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 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 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吊籠之製造或 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 具型式檢查申請書( 附表 一),並檢附載有列事項 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 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 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 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 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 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 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六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吊籠製 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 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 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並 檢附左列文件,向當地檢查 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吊籠明細表(附表二十 八)。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四、設置固定方式。 雇主於吊籠製 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 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 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檢查 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吊籠明細表(附表二十 八)。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四、設置固定方式。
差異對照
雇主於吊籠製 造完成使用前或從外國進 口使用前,應填具吊籠使用 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四),並 檢附列文件,向當地檢查 機構申請使用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 品管等相關文件)。 二、吊籠明細表(附表二十 八)。 三、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 圖。 四、設置固定方式。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六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變更吊籠 左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 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 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 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如材質、規 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 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 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規定。 雇主變更吊籠 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 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 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 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 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 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規定。
差異對照
雇主變更吊籠 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 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 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 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 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 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 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 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 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 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 規定。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七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鍋爐之製造或 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 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 十一),並檢附載有左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 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 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鍋爐之製造或 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 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 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 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 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鍋爐之製造或 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 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三 十一),並檢附載有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 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鍋爐型 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 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七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其 設備、人員並應合於左列規 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 (一) 以鉚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備:彎板機、 空氣壓縮機、衝床、 鉚釘錘、斂縫錘、水 壓詴驗設備。 (二)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備: 1、全部熔接製造或 修改:彎板機、 熔接機、衝床、 退火爐、萬能詴 驗機、水壓詴驗 設備、放射線檢 查設備。 2、部分熔接製造或 修改:彎板機、 熔接機、衝床、 萬能詴驗機、水 壓詴驗設備、放 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 過三百公厘之汽 水分離器之貫流 鍋爐之製造:彎 板機、彎管機、 熔接機、衝床、 退火爐、萬能詴 驗機、水壓詴驗 設備、放射線檢 查設備。 4、置有胴體內徑在 三百公厘以下之 汽水分離器之貫 流鍋爐之製造: 彎管機、熔接機、水壓詴驗設 備。 5、未具汽水分離器 之貫流鍋爐之製 造:彎管機、熔 接機、水壓詴驗 設備。 6、供作鍋爐胴體用 大直徑鋼管之製 造:彎板機、熔 接機、衝床、退 火爐、萬能詴驗 機、水壓詴驗設 備、放射線檢查 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 公厘以下之鍋爐 之圓周接合或僅 安裝管板、凸緣 之熔接,而其他 部分不實施熔 接々熔接機、水 壓詴驗設備。 8、製造波浪型爐筒 或伸縮接頭:彎 板機、衝床或成 型裝置、熔接 機、水壓詴驗設 備、放射線檢查 設備。但實施波 浪型爐筒縱向接 合之熔接者,得 免設放射線檢查 設備。 (三) 以鑄造者應具備: 鑄造設備、水壓詴 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左列 資格之一:(一) 具有機械相關技師 資格者。 (二)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八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 式檢查對象設備相 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或機械相關技 師,並具二年以上 型式檢查對象設備 相關設計、製造或 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具有八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設備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 實務經驗者。 四、施工者應合於左列資 格: (一) 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從事相關 鉚接工作三年以上 經驗者。 (二)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有熔接技術 士資格者。 (三) 以鑄造者應具有從 事相關鑄造工作三 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 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 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鍋 爐為限々退火爐之設置,以 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 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 目、第二目第一號至第三 號、第六號、第八號之衝 床、第一款第二目第一號、 第三號、第六號之退火爐、 第一款第二目第一號至第 三號、第六號之萬能詴驗 機、第一款第二目第一號至 第三號、第六號、第八號之 放射線檢查設備等設備,如 能隨時利用或與其他事業 單位共同設置者,檢查機構 得認定已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之鑄造者,應設實施檢查鑄 造品之專責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 設計者,製造人如能委託具 有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 認定已具該項人員。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 設備及人員並應合於下列 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 (一) 以鉚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備:彎板機、 空氣壓縮機、衝床、 鉚釘錘、斂縫錘及水 壓詴驗設備。 (二)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備: 1、全部熔接製造或 修改:彎板機、 熔接機、衝床、 退火爐、萬能詴 驗機、水壓詴驗 設備及放射線檢 查設備。 2、部分熔接製造或 修改:彎板機、 熔接機、衝床、 萬能詴驗機、水 壓詴驗設備及放 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 過三百公厘之汽 水分離器之貫流 鍋爐之製造:彎 板機、彎管機、 熔接機、衝床、 退火爐、萬能詴 驗機、水壓詴驗 設備及放射線檢 查設備。 4、置有胴體內徑在 三百公厘以下之 汽水分離器之貫 流鍋爐之製造: 彎管機、熔接機及水壓詴驗設 備。 5、未具汽水分離器 之貫流鍋爐之製 造:彎管機、熔 接機及水壓詴驗 設備。 6、供作鍋爐胴體用 大直徑鋼管之製 造:彎板機、熔 接機、衝床、退 火爐、萬能詴驗 機、水壓詴驗設 備及放射線檢查 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 公厘以下之鍋爐 之圓周接合或僅 安裝管板、凸緣 之熔接,而其他 部分不實施熔 接々熔接機、水 壓詴驗設備。 8、製造波浪型爐筒 或伸縮接頭:彎 板機、衝床或成 型裝置、熔接 機、水壓詴驗設 備及放射線檢查 設備。但實施波 浪型爐筒縱向接 合之熔接者,得 免設放射線檢查 設備。 (三) 以鑄造者應具備: 鑄造設備、水壓詴 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下列 資格之一:(一) 具有機械相關技師 資格者。 (二)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八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 式檢查對象設備相 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或機械相關技 師,並具二年以上 型式檢查對象設備 相關設計、製造或 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具有八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設備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 實務經驗者。 四、施工者應合於下列資 格: (一) 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從事相關 鉚接工作三年以上 經驗者。 (二)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有熔接技術 士資格者。 (三) 以鑄造者應具有從 事相關鑄造工作三 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 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 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鍋 爐為限々退火爐之設置,以 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 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 目、第二目之1至之3、之 6及之8之衝床、第一款第 二目之1、之3及之6之退 火爐、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 之3 及之6 之萬能詴驗 機、第一款第二目之1至之 3、之6及之8之放射線檢 查設備等設備能隨時利 用,或與其他事業單位共同 設置者,檢查機構得認定已 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之鑄造者,應設實施檢查鑄 造品之專責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 設計者,製造人已委託具有 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認 定已符合規定。
差異對照
鍋爐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品保措施,其 設備人員並應合於 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 (一) 以鉚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備:彎板機、 空氣壓縮機、衝床、 鉚釘錘、斂縫錘水 壓詴驗設備。 (二)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備: 1、全部熔接製造或 修改:彎板機、 熔接機、衝床、 退火爐、萬能詴 驗機、水壓詴驗 設備放射線檢 查設備。 2、部分熔接製造或 修改:彎板機、 熔接機、衝床、 萬能詴驗機、水 壓詴驗設備放 射線檢查設備。 3、置有胴體內徑超 過三百公厘之汽 水分離器之貫流 鍋爐之製造:彎 板機、彎管機、 熔接機、衝床、 退火爐、萬能詴 驗機、水壓詴驗 設備放射線檢 查設備。 4、置有胴體內徑在 三百公厘以下之 汽水分離器之貫 流鍋爐之製造: 彎管機、熔接機水壓詴驗設 備。 5、未具汽水分離器 之貫流鍋爐之製 造:彎管機、熔 接機水壓詴驗 設備。 6、供作鍋爐胴體用 大直徑鋼管之製 造:彎板機、熔 接機、衝床、退 火爐、萬能詴驗 機、水壓詴驗設 備放射線檢查 設備。 7、胴體內徑在三百 公厘以下之鍋爐 之圓周接合或僅 安裝管板、凸緣 之熔接,而其他 部分不實施熔 接々熔接機、水 壓詴驗設備。 8、製造波浪型爐筒 或伸縮接頭:彎 板機、衝床或成 型裝置、熔接 機、水壓詴驗設 備放射線檢查 設備。但實施波 浪型爐筒縱向接 合之熔接者,得 免設放射線檢查 設備。 (三) 以鑄造者應具備: 鑄造設備、水壓詴 驗設備。 二、主任設計者應合於列 資格之一:(一) 具有機械相關技師 資格者。 (二)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八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四) 具有十二年以上型 式檢查對象設備相 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或機械相關技 師,並具二年以上 型式檢查對象設備 相關設計、製造或 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五年以 上型式檢查對象設 備相關設計、製造 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三) 具有八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設備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 實務經驗者。 四、施工者應合於列資 格: (一) 以鉚接製造或修改者應具有從事相關 鉚接工作三年以上 經驗者。 (二)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 者應具有熔接技術 士資格者。 (三) 以鑄造者應具有從 事相關鑄造工作三 年以上經驗者。 前項第一款,衝床之設 置,以製造最高使用壓力超 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之鍋 爐為限々退火爐之設置,以 相關法規規定須實施退火 者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 目、第二目第一號之1第三之3、之 號、第六號、第八號6及之8之衝 床、第一款第 二目第一號之1 第三號、第六號之3及之6之退 火爐、 第一款第二目第一號之1 三號、第六號之3 及之6 之萬能詴驗 機、第一款第二目第一號之1 第三號第六號、第八號之6及之8 放射線檢 查設備等設備,如 能隨時利 或與其他事業 單位共同 設置者,檢查機構 得認定已 具有該項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 之鑄造者,應設實施檢查鑄 造品之專責單位。 第一項第二款之主任 設計者,製造人如能委託具 資格者擔任,檢查機構得 定已具該項人員符合規定
說明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修正,並配合法 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七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以熔接製造之 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 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 請熔接檢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貫流鍋爐。但具有內徑 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 分離器者,不在此限。 三、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主蒸氣管、給水管 或集管器之圓周接 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機車型鍋爐或豎型 鍋爐等之加煤口周 圍之熔接。 (四)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五) 防漏熔接。 (六)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鍋爐汽包,僅汽包 胴體與冠板、或汽包 胴體與鍋爐胴體接 合處使用熔接者。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以熔接製造之 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 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 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貫流鍋爐。但具有內徑 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 分離器者,不在此限。 三、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主蒸氣管、給水管 或集管器之圓周接 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及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機車型鍋爐或豎型 鍋爐等之加煤口周 圍之熔接。 (四)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五) 防漏熔接。 (六)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鍋爐汽包,僅汽包 胴體與冠板、或汽包 胴體與鍋爐胴體接 合處使用熔接者。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差異對照
以熔接製造之 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 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 請熔接檢查。但符合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貫流鍋爐。但具有內徑 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 分離器者,不在此限。 三、僅有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主蒸氣管、給水管 或集管器之圓周接 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機車型鍋爐或豎型 鍋爐等之加煤口周 圍之熔接。 (四)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五) 防漏熔接。 (六)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鍋爐汽包,僅汽包 胴體與冠板、或汽包 胴體與鍋爐胴體接 合處使用熔接者。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七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製造人申請鍋 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 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 十二),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製造人申請鍋 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 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 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差異對照
製造人申請鍋 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 爐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 十二),並檢附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七十五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實施 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 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 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 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並應事前備妥左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檢查機構實施 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 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 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 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實施 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 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 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 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並應事前備妥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七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實施 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 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 事先備妥左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檢查機構實施 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 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 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實施 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 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 事先備妥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八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申請鍋爐 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 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七),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 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 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 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 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詴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 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 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 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 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 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 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 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 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 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 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 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 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雇主申請鍋爐 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 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 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 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 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 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詴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 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 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 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 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 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 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 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 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 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 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 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 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差異對照
雇主申請鍋爐 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 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七),並檢附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 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 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 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 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詴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 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 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 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 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 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 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 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 查結果報告表(附表三十八)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 九),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 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 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 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八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於鍋爐竣 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 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 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 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 上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左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 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 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 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 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 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 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 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 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於鍋爐竣 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 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 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 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 上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 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 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 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 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 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 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 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 期限最長為二年。
差異對照
雇主於鍋爐竣 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 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 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 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 上々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 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 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 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 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 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 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 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但其 期限最長為二年。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雇主申 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左 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 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 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雇主申 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 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 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 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雇主申 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 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 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 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鍋爐經修改致 有左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 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 申請變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 爐筒、火室、端板、管 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 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 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 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 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 其爐筒、火室、端板、管板 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辦理。 鍋爐經修改致 有下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 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 申請變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 爐筒、火室、端板、管 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 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 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 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 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 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板 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辦理。
差異對照
鍋爐經修改致 有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 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 申請變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 爐筒、火室、端板、管 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 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 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 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 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 其爐筒、火室、端板管板 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 條規定辦理。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雇主 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 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左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 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 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雇主 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 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 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 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雇主 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 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 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 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於實 施鍋爐之構造檢查、竣工檢 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 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 知鍋爐所有人、雇主或其代 理人為左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鑄鐵鍋爐之解體。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檢查機構於實 施鍋爐之構造檢查、竣工檢 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 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 知鍋爐所有人、雇主或其代 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鑄鐵鍋爐之解體。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於實 施鍋爐之構造檢查、竣工檢 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 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 知鍋爐所有人、雇主或其代 理人為列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鑄鐵鍋爐之解體。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五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種壓力容 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 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 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第一種 壓力容器型式、構造詳 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 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記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第一種壓力容 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 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 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第一種 壓力容器型式、構造詳 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記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第一種壓力容 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 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附 載有列事項之書件,向所 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第一種 壓力容器型式、構造詳 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 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記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六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種壓力容 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 者外,應實施品管、品保措 施,其設備、人員,準用第 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 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 備、人員,應依左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 備:挖製裝置、水壓詴 驗設備。 二、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左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或取得機械相 關技師資格,並具一 年以上型式檢查對 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二年以上 型式檢查對象設備 相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 具有五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設備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實 務經驗者。 三、施工者資格應具有從事 相關挖製工作二年以上 經驗者。 第一種壓力容 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 者外,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 施,其設備及人員,準用第 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 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 備及人員,應依下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 備:挖製裝置及水壓詴 驗設備。 二、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或取得機械相 關技師資格,並具一 年以上型式檢查對 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二年以上 型式檢查對象設備 相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 具有五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設備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實 務經驗者。 三、施工者資格應具有從事 相關挖製工作二年以上 經驗者。
差異對照
第一種壓力容 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 者外,應實施品管品保措 施,其設備人員,準用第 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 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 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 備人員,應依列規定: 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 備:挖製裝置水壓詴 驗設備。 二、施工負責人應合於列 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相關科系 畢業或取得機械相 關技師資格,並具一 年以上型式檢查對 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 者。 (二) 高工機械相關科組 畢業,並具二年以上 型式檢查對象設備 相關設計、製造或檢 查實務經驗者。 (三) 具有五年以上型式 檢查對象設備相關 設計、製造或檢查實 務經驗者。 三、施工者資格應具有從事 相關挖製工作二年以上 經驗者。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七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以熔接製造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施工 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 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 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 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 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之檢查。 以熔接製造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施工 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 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 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及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 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之檢查。
差異對照
以熔接製造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施工 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 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 符合列各款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 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 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之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八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製造人申請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 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二)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製造人申請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 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差異對照
製造人申請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 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二)並檢附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九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實施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 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 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 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 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左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檢查機構實施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 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 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 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 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實施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 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 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 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 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零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實 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 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左 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檢查機構實 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 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 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實 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 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 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零六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申請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七),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 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 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 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 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詴 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 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 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 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 最長為一年。 雇主申請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七),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 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 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 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 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詴 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 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 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 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 最長為一年。
差異對照
雇主申請第 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 竣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七),並檢附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 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 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 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 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 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詴 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 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 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 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四十五)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三十九),其有效期限 最長為一年。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零八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種壓力 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 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 部檢查期限應依左列規定: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 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 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 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 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 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 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 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 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 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其 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 理。但其期限最長以二年為 限。 第一種壓力 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 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 部檢查期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 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 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 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 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 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 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 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 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 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其 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 理。但其期限最長以二年為 限。
差異對照
第一種壓力 容器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 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 部檢查期限應依列規定: 一、兩座以上之第一種壓力 容器以管路連接從事連 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 備,或發電用第一種壓 力容器,每二年檢查一 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第一種壓力 容器每年檢查一次以 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 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 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其 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 理。但其期限最長以二年為 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零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左 列第一種壓力容器如無法 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 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 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 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 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 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 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 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 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 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 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 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 如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 限得隨同延長之。 雇主對於下 列第一種壓力容器無法依 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 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 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 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 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 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 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 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 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 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 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 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 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限 得隨同延長之。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 列第一種壓力容器無法 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全 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計 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 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 造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 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 統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 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 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 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 他特殊內容物者。 三、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 隔之系統設備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前項第一種壓力容器 有附屬鍋爐時,其檢查期 得隨同延長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十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受理 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 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 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 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 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 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 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 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 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 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 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 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 施之耐壓詴驗及其他必要 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 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 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 詴驗或常用壓力一〄一倍以 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 詴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 力實施氣密詴驗及外觀檢 查等代替之。 檢查機構受理 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 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 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 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 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 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 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 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 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 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 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 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 施之耐壓詴驗及其他必要 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 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 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 壓詴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 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 耐壓詴驗,並以常用壓力以 上壓力實施氣密詴驗及外 觀檢查等代替之。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受理 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 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 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 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 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 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 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 項。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 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 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 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 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 施之耐壓詴驗及其他必要 之檢查。 內容物不具腐蝕性之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檢 查有困難者,得以常用壓力 一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 詴驗或常用壓力一 倍以 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 耐壓 詴驗,並以常用壓力以 上壓 力實施氣密詴驗及外 觀檢 查等代替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十五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雇 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 重新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 壓力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二),並檢附左列 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 項、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 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雇 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 重新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 壓力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 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重 新檢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雇 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 重新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 壓力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二),並檢附列 書件: 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 項、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 新檢查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十八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雇 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 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 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左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份。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 項、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 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雇 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 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 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份。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變 更檢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雇 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 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 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份。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 項、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 更檢查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於 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 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 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 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 雇主或其代理人為左列各 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熱交換器之分解。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檢查機構於 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 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 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 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 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 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熱交換器之分解。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於 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 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 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 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 雇主或其代理人為列各 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熱交換器之分解。 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二十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高壓氣體特 定設備之製造或修改,其製 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 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 檢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 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型式、構造 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人員, 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高壓氣體特 定設備之製造或修改,其製 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 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 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 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型式、構造 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 員,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 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高壓氣體特 定設備之製造或修改,其製 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 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 檢附載有列事項之書 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型式、構造 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 管、品保措施、設備 員, 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經檢 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 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 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二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以熔接製 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 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 檢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以熔接製 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 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 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及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差異對照
以熔接製 造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 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 檢查。但符合列各款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 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熔 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二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 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 特定設備熔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二),並檢附左列 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 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 特定設備熔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 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 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等影本各一份。
差異對照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 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 特定設備熔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二),並檢附列 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及施工位置分 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等影本各一份。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二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 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 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 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左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 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 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 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 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 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 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二十七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 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 妥左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 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 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 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 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 妥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三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 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 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如 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 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 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 依左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 檢查: 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 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 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發 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 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 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 依下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 檢查:
差異對照
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 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 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 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 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 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 依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 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三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 左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如 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 檢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 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 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 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 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 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 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 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 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 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 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 液氧儲槽、液氮儲槽、 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 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 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 隔之系統設備者。 五、隔膜式儲槽或無腐六、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如有附屬鍋爐、第一種壓 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 同延長之。蝕之 虞者。 雇主對於 下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無 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 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期 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 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 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之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 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 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 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 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 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 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 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 液氧儲槽、液氮儲槽、 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 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 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 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 隔之系統設備者。 五、隔膜式儲槽或無腐蝕之 虞者。六、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有附屬鍋爐或第一種壓 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 同延長之。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 列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 查時,得於內部檢查有效 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 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 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 本、構造詳圖、生產流程 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 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 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 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 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 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冷箱、平底低溫儲槽、 液氧儲槽、液氮儲槽、 液氬儲槽、低溫蒸發器 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三、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 他特殊內容物者。 四、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 隔之系統設備者。 五、隔膜式儲槽或無腐蝕之 虞者。六、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前項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有附屬鍋爐第一種壓 力容器時,其檢查期限得隨 同延長之。蝕之 虞者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三十九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 壓氣體特定 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二) ,並檢附左列 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 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 壓氣體特定 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二) ,並檢附下列 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 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 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 壓氣體特定 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二) ,並檢附列 書件: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 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第一百二十七條規 定, 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 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申 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 檢附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 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第一百二十七條,於變 更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 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申 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 檢附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 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 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 備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 氣體特定設備變更檢查申 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 檢附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 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第一百二十七條規 定,於變 更檢查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三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 於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 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 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 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左列 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檢查機構 於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 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 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 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 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 於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 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 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 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列 各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 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 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 出證明文件。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高壓氣體 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 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 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 附載有左列事項之書件,向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 體容器型式、構造詳圖 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經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後,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高壓氣體 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 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 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 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 體容器型式、構造詳圖 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經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後,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差異對照
高壓氣體 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 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 申請書(附表三十一),並檢 附載有列事項之書件,向 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高壓氣 體容器型式、構造詳圖 及強度計算書。 二、製造、檢查設備之種 類、能力及數量。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 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 要。 五、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 經檢附熔接人員資格 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 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 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 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 查合格後,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 (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 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 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 者,不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五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高壓氣體 容器之製造人,應實施品 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 員,除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應 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 備: 一、無縫容器: (一) 鍛造設備或成型設 備。 ( 二) 以接合底部製造 者:底部接合設備。 (三) 以使用熱處理材料 製造容器者:退火 爐及可測定該爐內 溫度之溫度測定裝 置。 (四) 洗滌設備。 (五) 確認厚度之器具。 二、無縫容器以外之容器, 除設置前款第三目至 第五目之設備外,並應 依左列規定設置適應 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 之設備: (一) 成型設備。 (二) 熔接設備或硬焊設備。 (三) 防鏽塗裝設備。但製 造灌裝液化石油氣 之容器,其使用不鏽 鋼、鋁合金或其他不 易腐蝕之材料者,不 在此限。 高壓氣體 容器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 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 員,除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應 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 備: 一、無縫容器: (一) 鍛造設備或成型設 備。 ( 二) 以接合底部製造 者:底部接合設備。 (三) 以使用熱處理材料 製造容器者:退火 爐及可測定該爐內 溫度之溫度測定裝 置。 (四) 洗滌設備。 (五) 確認厚度之器具。 二、無縫容器以外之容器, 除設置前款第三目至 第五目之設備外,並應 依下列規定設置適應 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 之設備: (一) 成型設備。 (二) 熔接設備或硬焊設備。 (三) 防銹塗裝設備。但製 造灌裝液化石油氣 之容器,其使用不銹 鋼、鋁合金或其他不 易腐蝕之材料者,不 在此限。
差異對照
高壓氣體 容器之製造人,應實施品 管、品保措施,其設備人 員,除準用第九十六條規定 外,應依列規定設置適應 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 備: 一、無縫容器: (一) 鍛造設備或成型設 備。 ( 二) 以接合底部製造 者:底部接合設備。 (三) 以使用熱處理材料 製造容器者:退火 爐及可測定該爐內 溫度之溫度測定裝 置。 (四) 洗滌設備。 (五) 確認厚度之器具。 二、無縫容器以外之容器, 除設置前款第三目至 第五目之設備外,並應 依列規定設置適應 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 之設備: (一) 成型設備。 (二) 熔接設備或硬焊設備。 (三) 防塗裝設備。但製 造灌裝液化石油氣 之容器,其使用不 鋼、鋁合金或其他不 易腐蝕之材料者,不 在此限。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六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以熔接製 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 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 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 查。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在三百公厘以 下之管之圓周接 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 熔接在胴體或端板 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 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以熔接製 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 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 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 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在三百公厘以 下之管之圓周接 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及閥座等 熔接在胴體或端板 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 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差異對照
以熔接製 造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於施 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 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 查。但符合列各款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 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 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列部分施以熔接 者: (一) 內徑在三百公厘以 下之管之圓周接 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 台、凸緣閥座等 熔接在胴體或端板 上。 (三)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 承受壓力之物件熔 接於胴體或端板 上。 (四) 防漏熔接。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 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 部之機械性能詴驗、放射線 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 要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七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 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 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等影本各一份。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 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 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等影本各一份。
差異對照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 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 熔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 三)二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 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 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 錄等影本各一份。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四十八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 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 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 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 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左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 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 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 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 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 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 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 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 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 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詴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五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 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 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五)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 (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 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 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 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 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 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 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 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 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詴驗、 耐壓詴驗、安全裝置、附屬 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 之絕熱性能詴驗及其他必 要之檢查。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 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 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五)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 (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 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 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 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 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 免檢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 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 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詴驗、 耐壓詴驗、安全裝置、附屬 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 之絕熱性能詴驗及其他必 要之檢查。
差異對照
製造人申 請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 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 構造檢查申請書(附表三十 五)一份,並檢附列書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 (附表四十四)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 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 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 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 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 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 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 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 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 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 強度計算審查、氣密詴驗、 耐壓詴驗、安全裝置、附屬 品及附屬裝置、超低溫容器 之絕熱性能詴驗及其他必 要之檢查。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五十二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 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左 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 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下 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差異對照
檢查機構 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 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 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 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 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詴驗。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五十六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對於 左列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 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時,得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 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 計畫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 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 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替 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 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 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 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 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雇主對於 下列高壓氣體容器無法依 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時,得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 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 計畫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 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 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替 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 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 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 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 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差異對照
雇主對於 列高壓氣體容器無法 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時,得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其安 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檢查 計畫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 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 畫、安全保護裝置及檢查替 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 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 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 式替代: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 孔或檢查孔者。 二、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 體容器。 三、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四、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 者。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六十一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 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 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二),並檢附左列書 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 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 項、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 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 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 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 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 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 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 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人或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 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 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附 表四十二),並檢附列書 件: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 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或其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 項第一百五十二條規 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所有 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 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 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 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 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 項、第一百五十二條,於變 更檢查時準用之。 所有 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 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 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 下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 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 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 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差異對照
所有 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 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高壓 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 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 二、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 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 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 影本。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 項第一百五十二條規 定,於變 更檢查時準用之。
說明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第一百六十四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如停 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 效期限者,應檢附該證影本 向檢查機構報備。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 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差異對照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 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效期限者,應檢附該證影本 向檢查機構報備。
說明
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業已全面使用危險性 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 系統,完整控管全國十一萬 六千餘座具有危險性之機 械或設備之檢查歷程及基 本資料,雇主申請停用時, 已無須檢附合格證影本憑 辦,爰刪除部分文字。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自營 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 主義務之規定。
差異對照
自營 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 主義務之規定。
說明
一、 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一項規定,所謂自 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 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 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 員幫同工作者。惟其獨 立作業時,應依本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之準用 規定,善盡本規則所定 雇主義務之規定,所設 置固定式起重機、移動 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 桿、營建用升降機、營 建用提升機、吊籠、鍋 爐、壓力容器、高壓氣 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 容器等具有危險性之機 械或設備,依本法第十 六條第四項規定,經勞 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 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 構檢查合格後使用。


第一百六十八條
現行條文修正條文
本規則自 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 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 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 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 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自 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 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 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 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 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
差異對照
本規則自 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 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 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 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 布後一年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
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 日。




@本篇文章內容僅供參考,詳細轉載文章來於: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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