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分享】職業傷害 | 人因性危害 - 久坐造成的傷害




[ 職業傷害 ] - 職業病危害

職場安全固然重要,但職場上不是唯有直接性的傷害,亦存在著長期性累積,可能致病的因素,大眾有部分認為未於危險場所工作即為安全,但實際上有許多工作上的細節,可能造成未來疾病發生。


如何遠離職業病,先了解可能造成的因素,及如何預防吧!

遠離職業病!要工作,也要健康!

如何避免發生職業病,詳情可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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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摘錄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


前言:

壹、職業病之認定,係由醫師參考工作現場之狀況、製程、環境、暴露情形、臨床病史、罹病原因或機轉,並依據相關之職業病認定基準認定。本職業疾病認定基準,僅供醫師於診斷是否為職業病時之參考,勞工罹患疾病,是否為職業病,應經醫師之診斷與職業原因具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認定為職業病 。

貳、本認定基準摘要僅摘錄本會建立之七十七種職業病認定基準中之主要基準與輔助基準,醫師於職業病診斷時,除可參考本認定基準摘要外,仍應對相關認定基準全文充分瞭解後及參考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審慎為之。

參、已建立各職業病認定基準摘要如下:

一、職業性皮膚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皮膚病變是工作之後,才發生或惡化。
(二)皮膚病變的位置與工作環境之暴露有關。
(三)工作上接觸物質是皮膚過敏性物質或刺激性物質,或其他會致職業皮膚病之物質。
(四)若疑為過敏性接觸皮膚炎,則需貼膚試驗以確認可疑的過敏性致因物質。
輔助基準
(一)追蹤觀察休假或調換工作時病況有所改善。
(二)其它常見皮膚病已被合理的排除。

二、職業性聽力損失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噪音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及合理的聽力損失發病之時序性。
(二)聽力損失必須是感覺性神經性病變(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且純音聽力檢查圖(Pure Tone Audiogram)具有特色性的「C5 dip」(凹陷)或其後續變化。
(三)無基線資料者,其純音聽力檢查結果,採用六分處,於500Hz,1000Hz,2000Hz及4000Hz,聽力損失達30分貝或以上者。
(四)必須合理排除其他可能引起感覺性神經性聽力損失的常見原因。例如:年齡、藥物引起及中耳疾病;於噪音暴露的5-10年內,若沒有聽力損失的發生,則最近發生的聽力損失,應仔細排除非職業性之因素。
輔助基準
(一)「聽力損失」之認定為:在一系列的純音聽力檢查結果,其聽力閾值比個人於職前的基線資料(Base Line Data)下降10分貝或以上者。
(二)調離噪音作業環境後,聽力損失應大致上維持穩定不加重。
(三)兩耳之聽力損失程度具對稱性,即二側聽力損失之差距在10分貝(含)以內。

三、無機鉛及其化合物所致的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暴露史。
(二)至少有與鉛危害相關的一個器官或系統受損之症候,如血液、神經、腎泌尿、生殖、消化、代謝、或循環系統等。
(三)生物監測有鉛負荷增加的證據,如血中鉛確實大於40μg /dl,或鉛動員試驗陽性。
(四)除鉛中毒外,無其它常見可能解釋的病因,或者鉛吸收之增加可使某相關之器官系統症狀惡化。
上述第二條如有症狀認定上之困難,則應提供至少二個器官系統之實驗室檢查證據異常方可認定。

四、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認定基準

五、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或明顯惡化。
(二)醫學診斷上肺助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有職業性作業環境暴露史,暴露於特定致敏原或其他可引起職業性氣喘之物質,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或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特定致敏原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特定的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或最高流量測定器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1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之可能性。
(三)若由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若由皮膚致敏測驗或證實病人對某特定工作環境中致敏原有敏感性則支持職業性氣喘之診斷。

六、砷中毒認定基準
無機砷之急慢性中毒,下列四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合物之暴露史。
(二)至少出現下列急慢性砷中毒症狀之一,包括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造血系統、心臟血管系統及皮膚與腎臟之急慢性病變。
(三)生物監測有砷負荷異常增加之證據,且在48小時內未食海產類等富含砷的食物,例如尿砷排泄超過每天100微克,或動員試驗呈陽性。
(四)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之病因。
砷化氫之急慢性中毒,下列三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氫暴露史。
(二)出現砷化氫中毒症狀,包括無痛感之血色素尿、腸胃道症狀與異溶血之證據,如:血清中血紅素大於1.2gm/d1。
(三)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症狀之病因。

七、職業性起因引起的下背痛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須具有合格醫師確定診斷為下背痛者。
(二)引起下背痛之原因,不能由常見之非職業性因素所能解釋者(如癌症所導致之下背痛)。
(三)須符合下列所述職業性起因之其中一項者。
輔助基準
(一)經由下列具相關專科之醫師診斷者,包括神經科、骨科、復健科、職業醫學科等。
(二)各種進一步之臨床檢查:包括核磁共振影像,電腦斷層掃描,脊髓X光攝影,神經電學檢查,精神評估等均已大致排除非職業性原因。

八、職業性起因腕道症候群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於正中神經所支配的手掌區域出現感覺功能異常或疼痛、麻痺之自覺症狀,理學檢查出現Tinel's sign或Phalen's Test陽性,且經神經電學檢查確實證明有腕道症候群存在。
(二)能排除各種常見非職業性致病因素或腕部傷害。
(三)發病時間在開始具危害性作業或工作之後才發生。
(四)工作內容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合理職業性相關暴露證據。

九、有機溶劑引起的週邊神經疾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此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證實有此特質之致病物質。
(二)臨床表徵和神經學檢查具有:
(a)末端感覺異常或消失
(b)肌肉無力或萎縮
(c)肌腱反射降低或消失等符合末梢神經病變之現象。對臨床表徵之效度可疑之病例,則需作進一步的神經傳導速度檢查或神經切片檢查 。
(三)除了此種有機溶劑外,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可能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如果能進一步作整個工廠員工的普查,假如在相同作業場所或相同作業內容之其他同事出現相同的症狀時,將有助於此病之判定。
(二)改善作業場所之環境,去除根本原因,配合長期追蹤病人和其他員工,假如不再發現此種病例,亦有助於確定此種疾病。

十、有機溶劑引起之急性職業性肝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此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證實有此特質之致病物質。
(二)具有下列肝傷害證據之一者:
1.肝生檢之發現與該暴露之肝毒性物質或職業相符合。
2.(ALT)丙胺酸轉胺基昇高大於正常最高值兩倍。
(三)去除其他常見非職業引起肝傷害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暴露原因後,ALT在一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者。
(二)若作業環境之暴露有肝毒性物質,其時量平均濃度在作業環境評估證實大於可能引起肝傷害之濃度者。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同仁亦有類似之肝傷害。

十一、石綿肺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職業暴露史。
(二)從暴露至發病有適當的潛伏期(5年以上)。
(三)醫學臨床診斷須符合下列証據至少三項〔31,54〕
1.胸腔X光依ILO-1980分類表現為“s”,“t”,“u”不規則陰影,分佈密度為1/1或1/1以。
2.肺功能呈局限性肺機能缺損,用力呼氣肺活量(FVC)為預測值的80%以下。
3.瀰散量(DLco)為預測值的80%以下。
4.兩側後背肺底出現吸氣末期或全吸氣期囉音,而且令病人咳嗽後該囉音仍不會消失。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常見非石綿引起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胸腔電腦斷層檢查。
(二)鎵同位素掃描(gallium scan)。
(三)支氣管肺泡沖洗術。
(四)肺活體切片病理檢查。
(五)作業環境空氣中石綿濃度測定記錄。

十二、汞中毒職業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職業暴露史與疾病史,並具時序性。
(二)符合急慢性金屬汞、無機汞或有機汞中毒之臨床表徵,例如:
1.急性汞蒸氣中毒:以皮膚、口腔、眼睛及吸道接觸性刺激表現為主或蛋白尿、血尿等。
2.急性無機汞中毒:以腸胃症狀及腎功能異常為主。
3.急性有機汞中毒:以腸胃症狀及神經系統異常為主。
4.慢性汞中毒:常見中樞神經系統異常表現,其中以小腦功能異常為主。無機汞中毒常合併腎功能異常、蛋白尿等。
(三)有環境測定證實汞暴露超過容許濃度或生物偵測(血液、尿液、毛髮或指甲)證實汞濃度異常。
(四)沒有其他常見可以導致上述的臨床表徵之病因。
輔助基準
(一)暴露時間越久或濃度越高,其症狀越嚴重,離開暴露時作業環境改善或長期病情有改善現象。
(二)其他較特定之臨床表徵:
例如:慢性汞中毒,發現視野縮小、不自主運動、牙齦及晶體汞中毒徵象(包括:牙齦發炎、mercurial gum line, mercury lentis)。
(三)其他生物偵測指標或特殊神經學、腎臟學檢查:如尿液NAG(N-acetyl- glucosaminidase)在工作環境汞暴露增加時有上昇現象。

十三、職業性矽肺症及煤礦工人塵肺症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性暴露於可吸入矽塵或煤塵的確史。
  (二)胸部X光依國際勞工聯盟1980年分類第一型以上。
  (三)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活體或解剖的肺切片病理檢查。

十四、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有暴露於發黴乾草、動物產品、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可能致病的吸入性顆粒的確史。
(二)臨床症狀、理學檢查,肺功能以及放射線學檢查皆符合間質性肺病變。
(三)合理的排除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患者血清中,證明出相對應的抗體(沈澱素)存在。
(二)可利用肺組織生檢切片以及支氣管肺泡灌洗術來作輔助診斷。
(三)若病患再暴露於疑似過敏原後又發生類似症狀,亦有助於建立診斷。

十五、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系列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有使用某特定刺激性氣體,且有證據證實該患者有暴露於此氣體。
(二)暴露之發生與疾病症狀之發生符合時序性的原則,即暴露發生於疾病症狀之前,且急性症狀之發生在暴露發生之後不超過24小時。
(三)醫學診斷上臨床症狀、物理檢查、肺功能檢查、與放射線影像斷等證實與以下疾病的證據相符:
1.急性呼吸道疾病如:
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
化學性肺炎
急性氣管炎
支氣管痙攣
咽喉水腫
鼻腔黏膜傷害
2.慢性持續性呼吸道疾病如:
反應性呼吸道功能不良症候群
支氣管擴張症
支氣管炎
纖維性細小支氣管閉塞
肺氣腫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肺部之疾病。
輔助基準
(一)若在同場所的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檢查資料或空氣採樣顯示過高之特定之刺激性氣體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十六、鎘及其化合物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鎘及其相關化合物的暴露史。
(二)各種發現與鎘中毒相符合(請參考“(三)醫學評估及鑑別診斷”)。
(三)血鎘或尿鎘的濃度增加,血鎘濃度高於10μg/1,尿鎘濃度高於10μg/g creatinine,即表示有意義的暴露。
輔助基準
(一)24小時尿液低分子量蛋白質(β 2-microglobulin)的排出增加或spot urine中metallothionein濃度超過1mg/g creatinine[22],合併其他葡萄糖,鈣,磷的排出增加。
(二)骨頭病變,骨痛及自發性骨折發生,或合併門齒及犬齒有黃色鎘環。
(三)活體腎臟切片,其鎘含量大於200μg/g溼重腎組織。
(四)作業環境空氣鎘濃度大於50μg/m3(TWA)。

十七、錳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樞神經系統毒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二)臨床表徵和神經學檢查具有錐體外徑之症狀和徵候:
1.步行障礙、特別轉身困難、倒退走路困難。
2.手腳和軀幹僵直
3.姿勢性反射消失或降低
4.手指和腳趾靈巧度降低
5.肌張力不全現象
(三)除了此種錳金屬中毒外,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生物監測資料
(二)空氣中濃度測量之記錄
(三)對整個工作場所進行作業環境調查,如果高危險區域之人員也出現相同的症狀和徵候則有助於此疾病之判定。
(四)改善作業場所之環境,去除根本原因,長期追蹤病人和員工,假如不再發生此病則對確定疾病也有幫助。

十八、苯之職業病認定基準
A:急性苯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呼吸道黏膜刺激,中樞麻醉作用及骨髓抑制作用,需具備客觀理學徵候或異常實驗室數據。
(二)具苯暴露史及時序性,此暴露證據可為意外事件導致高濃度苯暴露、環境測定、生物測定或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苯暴露。
(三)排除其他常見非苯暴露的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神經或血液疾病。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苯濃度可能引起神經或血液疾病。
B:慢性苯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須經血液及骨髓檢查,診斷為再生不良性貧血、骨髓形成不良症候群或白血病。
(二)具苯暴露史及時序性,此長期苯暴露證據包括工廠職業暴露情形、空氣測定記錄或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排除其他上述疾病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血液疾病。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苯濃度可能引起血液疾病。

十九、巴拉刈製造作業之職業性皮膚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皮膚病變是擔任該作業之後才發生。
(二)確定的臨床診斷,符合巴拉刈製造中毒皮膚病臨床表徵;在日曬部位的泛發性色素斑、角化及皮膚癌。
(三)排除由大量日曬所致日曬部位之皮疹及其他皮膚病。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同仁具有類似症狀。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三)在作業現場有環境測定資料發現雙(口比)啶或其異構物之存在。

二十、二硫化碳之職業病認定基準
A:急性二硫化碳之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証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作業環境中之二硫化碳濃度,或尿液中之TTCA(2-thio-thiazolidine-4-carboxylic acid)。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急性液態二硫化碳造成的化學性灼傷。
□急性二硫化碳蒸氣引起的局部皮膚和黏膜刺激。
□急性二硫化碳蒸氣引起的毒腦症。
(四)大致排除其他病因。如無法排除時,二硫化碳至少為一有意義之共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B:慢性二硫化碳之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証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作業環境中之二硫化碳濃度,或尿液中之TTCA(2-thio-thiazolidine-4-carboxylic acid)。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慢性毒腦症,包括巴金森氏症候群。
□末梢神經病變。
□腦神經病變,如視神經炎,聽神經障礙。
□高血壓,膽固醇增高,動脈硬化,缺血性心臟血管疾病,腦血管病變,腎動脈血管病變,視網膜微動脈瘤等。
□其他,如生殖,消化系統病變。
(四)大致排除其他病因。如無法排除時,二硫二碳至少為一有意義之共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二一、二甲基甲醯胺引起的職業疾病之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資料證實有二甲基甲醢胺的暴露,而肝的傷害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具有下列肝傷害證據之一者:
1.ALT(丙胺酸轉胺基酵素)之昇高大於正常上限值之兩倍以上。
2.肝臟生檢病理切片之發現與因該暴露之肝毒性物質影響相符合。
(三)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臟傷害的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二甲基甲醯胺暴露後,暴露勞工之血清ALT在一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
(二)若作業環境中二甲基甲醯胺暴露濃度之時量平均濃度,經測定證實大於可能會引起肝臟傷害之濃度。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工作人員亦有類似之肝傷害,且經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臟傷害的常見原因。

二二、異氰酸脂類之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症狀或明顯惡化。
(二)肺功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氣喘症狀與工作中異氰酸酯類暴露有關。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2.其他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異氰酸酯類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尖峰呼氣流速計系列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2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
(三)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工作現場空氣採樣測定發現異氰酸酯類濃度超過0.005ppm。
(五)利用異氰酸酯類進行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但此試驗可能誘發無防禦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進行時要十分小心。

二三、異常氣壓作業意外事件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異常氣壓職業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異常氣壓職業病之認定須先詳細詢問,並且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史,包括:潛水的種類、作業的深度和時間、潛水的次數及過去病史等。仔細追查工作史,檢查患者有無違反減壓規則,詢問有無在水中作劇烈運動或過重的工作,或者無其它影響得減壓症的潛在因素存在。
(二)具有下列健康傷害證據之一者
1.加壓期
(1)內耳氣壓傷害(Barotrauma):因加壓或減壓太快導致內耳之氣壓性傷害,病人含有長期的暈眩,平衡失常等症狀。
(2)高壓神經症狀:發生在超過450呎以上的飽和潛水。病人會有全身震顫,抽痙,神經失常等現象,如果不立即終止作業回到水面,則會造成長期的神經傷害及精神異常等。
2.恆壓期
(1)肺部的傷害:如果呼吸的氣體分壓增加,特別是氧氣會引起氧中毒,常會對潛水人員的肺部造成長期的水腫,纖維化等後遺症。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中毒對全身特別是腦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永久的傷害。
3.減壓期
減壓症包括第一型及第二型減壓症。若延誤減壓症及空氣栓塞症治療或早期處理不當,常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1)減壓症後之中樞神經系統傷害:可導致運動,知覺或平衡等異常的後遺症。
(2)減壓不當造成異壓性的骨壞死。
4.任何期
任何期的傷害中以耳道的感染是潛水人員常遇到的問題。雖然它對生命沒有影響,但是若處理不當或仍繼續潛水惡化成慢性中耳炎。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業人員也有類似的症狀或疾病。
(二)工作環境明顯的異於尋常,而且可能會立即造成傷害。
(三)病患的過去病史或病發當時有其他明顯的致病因素,而可能會立即造成傷害。
(四)經由鑑別診斷能夠確定傷病是因異常氣壓作業所引起,而不是其他工作原因所導致。

二四、游離輻射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A:急性作用
主要基準:下列三條件均需符合
(一)有短時間(數分鐘)內暴露於大量游離輻射的證據,同時暴露與疾病的發生具時序性。
(二)具急性皮膚、胃腸道、血液、呼吸道及神經系統疾病,同時有客觀的理學徵狀、異常實驗室及病理證據。
(三)排除其他常見非為游離輻射暴露的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如果對上述三條件的效度仍有存疑,則輔助基準可以支持此項診斷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人員也有類似的症狀或疾病。
(二)作業環境輻射偵測顯示有大量輻射出現,或事後輻射偵測仍有顯著增高。
(三)淋巴球染色體變異頻率增高。
B:慢性作用
主要基準:下列三條件均需符合
(一)具短時間暴露於大量游離輻射或長期暴露於游離輻射的證據,累積劑量要達到造成危害的暴露標準,且暴露與疾病間有時序性。
(二)具白內障、皮膚炎、胎兒發育異常及癌症(包括血癌、骨癌、肺癌、皮膚癌等),同時有客觀的理學徵候,異常的實驗室證據及病理證據。
(三)需排除其他常見非游離輻射暴露的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如果對上述三條件的效度仍有存疑,則輔助基準可以支持此項診斷
1.同一工作環境其他的工作人員也有疑似的症狀或疾病。
2.作業環境偵測顯示長期的游離輻射偏高紀錄,或在環境未改善前曾偵測出輻射偏高。

二五、鈹及其化合物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
(二)符合下列條件任一項:
1.呼吸系統症狀或徵候。
2.胸部X光片呈現瀰漫性肺變化或間質性肺纖維化。
3.肺功能呈現侷限性或阻塞性通氣障礙,DLco下降,運動試驗時氣體交換功能下降。
(三)血液或支氣管肺泡沖洗液之鈹剝激淋巴球增生試驗陽性。
(四)肺切片檢查吻合鈹肺症之變化,如肉芽腫形成及單核球浸潤而排除其他可能疾病者。
輔助基準
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六、高溫作業之健康影響的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高溫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詳細詢問與記錄員工的工作史,包括:行業特性、工作環境、作息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量、與境測定的結果等。勞工作業量的輕重、作 息時間的分配、有無經過適應期的調適、工作環境的配合(有無合適休息處所、有無電解質液及水份的補給)等因素,與實際測定所得之綜合溫度熱指數間的相互影響,都應列入暴露量的考量。而健康的危害是在從事高溫作業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具有符合中暑、熱衰竭、及熱痙攣等健康危害之證據者,可供參考之急性健康影響證據如下列:
‧心臟血管系統:心跳加速或收縮壓過低等休克的症狀。
‧神經系統:神智異常、精神錯亂或迷糊現象。
‧皮膚:體溫過高、流汗量異常、皮下出血。
‧肌肉:肌肉痙攣性疼痛、肌肉力量減少、或血清乳酸去氫酸素(LDH)、血清肌酸酐磷酸酵素(CPK)等增高之組織破壞的現象。
‧腎功能障礙:血中尿素氮、肌胺酸酐、血球比容值測定、尿蛋白、尿液比重、尿量等異常現象。
‧血液凝固異常:凝血原時間及有關凝血機制有障礙。
‧肝臟傷害:麩草酸轉胺基酵素(AST)、和麩丙粡轉胺基酵素(ALT)之血中濃度增高現象。
‧電解質不平衡:鈉、鉀、氯、鈣、磷等電解質、及動脈血液氣體分析(酸鹼值、氣分壓、二氧化碳分壓)等電解質和酸鹼平衡指標異常。
  (三)已合理排除上述健康危害係由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
輔助基準
(一)移除高溫環境暴露後,暴露勞工之急性健康影響證據在一週內改善,且不再發生。
(二)作業環境之綜合溫度熱指數值與勞工作息時間條件超過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之規範。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工作人員亦有類似之健康影響證據,且經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之健康影響的常見原因。

二七、職業性鉻中毒的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鉻化合物之暴露,其證據可由工作暴露史加上,下列任一點取得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2.其他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3.生物偵測24小時尿中鉻超過40ug/L。
(二)下列任一臨床症狀,包括
1.急性鉻中毒
(1)吸入鉻酸霧滴引起上呼吸道刺激。
(2)吞食鉻引起腸胃出血、腎衰竭及肝臟壞死。
(3)皮膚接觸引起刺激性或過敏性皮膚炎。
2.慢性鉻中毒
(1)肺癌、鼻癌。
(2)皮膚潰瘍。
(3)鼻中膈潰瘍或穿孔。
(三)合理的排除其他可能造成上述病狀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慢性咽喉炎、鼻炎或支氣管炎。

二八、聯苯胺(Benzidine)、貝他苯胺(β-naphthylamine)、阿伐苯胺(α-naphthylamine)、對二甲姲基偶氮苯Paradimethylaz-obenzene)及其鹽類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致癌性和暴露的量。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病理切片證實為膀胱癌,其他臨床疾病包括變性血紅素症、過敏性皮膚炎。
(四)合理排除其他的致癌因子。
輔助基準
(一)由暴露染料之工作尿液中分離出所露物質到一定的濃度。
(二)同一工廠其他工人亦具類似症狀。
(三)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四)改善原工作環境後,不再有類似病例發生。

二九、4胺基聯苯(4-aminodiphenyl)及其鹽類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致癌性和暴露的量。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病理切片證實為膀胱癌,其他臨床疾病包括變性血紅素症、過敏性皮膚炎。
(四)合理排除其他的致癌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廠其他工人亦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工作環境後,不再有類似病例發生。

三十、4硝基聯苯(4-nitrodiphenyl)及其鹽類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致癌性和暴露的量。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病理切片證實為膀胱癌,其他臨床疾病包括變性血紅素症、過敏性皮膚炎。
(四)合理排除其他的致癌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廠其他工人亦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工作環境後,不再有類似病例發生。

三一、二氯聯苯胺(Dichlorobenzidine)、鄰二甲基二胺基聯苯(O-Tolidine)、二甲氧苯胺(Dianisidine)及其鹽類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致癌性和暴露的量。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病理切片證實為膀胱癌,其他臨床疾病包括變性血紅素症、過敏性皮膚炎。
(四)合理排除其他的致癌因子。
輔助基準
(一)由暴露染料之工人尿液中分離出所暴露物質到一定的濃度。
(二)同一工廠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三)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四)改善原工作環境後,不再有類似病例發生。

三十二、丙烯醯胺(Acrylamide)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確切的丙烯醯胺暴露證據,可由工作史、工作環境評估。
(二)身體檢查呈現異常症狀
1.急性症狀:包括眼睛、皮膚、呼吸道刺激及全身性症狀以及徵候如步伐不穩、譫妄、幻覺、言語遲緩、定向感消失、眼顫、意識模糊、肢端麻木,甚至死亡。
2.慢性症狀:包括接觸性皮膚炎及多發性神經病變。
(三)合理排除其他可能的致病因:包括中樞神經感染、皮膚疾病或氰化物中毒。
輔助基準
(一)有其他同樣工作環境暴露的工人發生類似症狀。
(二)在急性中毒期,小便檢查有thiocyanate或血清檢查有cyanide等上升情形。
(三)環境偵測濃度超過0.03mg/m3。
(四)肌電圖和誘發電位檢查支持多發性神經病變。

三三、丙烯晴(Acrylonitrile)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的暴露史
(二)丙烯晴中毒相符之臨床症狀及徵候,包括急性中樞神經症狀之頭暈、頭痛、出汗、暈眩、焦燥不安、嗜睡、虛脫、角弓反張、體溫升高、痙攣、癡呆、麻痺、昏迷或死亡及循環系統之血壓上升、心律不整、心電圖異常(見本文三醫學評估與鑑別診斷)。
(三)排除其他可能原因,尤其是其他氰化物中毒。
輔助基準
(一)相同作業環境中有其他員工出現相似之臨床症狀。
(二)作業環境空氣濃度大於2ppm(TWA)。
(三)在急性中毒期,血或尿中測得異常升高之Cyanide、Thiocyanate、Acrylonitrile。

三四、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由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或工作所使用之化學物品清單加以確認。
(二)臨床症狀:眼睛、皮膚、呼吸道之刺激,嚴重者可見肺水腫、出血及肺衰竭;周邊神經病變及精神異常,視力或聽力障礙,嚴重時發生昏迷及死亡。
(三)合理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場所工作的同事也有類似疾病。
(二)臨床檢驗診斷:測定血清及尿中之溴離子濃度(正常血中溴離子濃度為<4mg/L)。

三五、碘化甲烷(Methyl Iodide)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的暴露史。
(二)碘化甲烷中毒相符之臨床症狀及徵候,尤其是神經精神症狀。
(三)合理排除其他可能原因,如酒精藥物中毒、戒斷症狀等。
輔助基準
(一)其他員工出現相似之臨床症狀。
(二)作業環境空氣中碘化甲烷濃度高於2ppm。
(三)急性中毒時,尿中檢測出碘。

三六、四羰基鎳(Nickel Carbonyl)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有職業暴露史:根據工廠原料、產品製程與實際工作情形確定是否有職業上之暴露。
(二)症狀與徵候、身體理學檢查及放射學檢查與四羰基鎳中毒情形相符合:確定勞工患有呼吸系統或神經系統症狀,如肺水腫、急性呼吸窘迫症或腦水腫。
(三)疾病之發生與暴露符合時序性原則:可參考過去健康檢查記錄與詳細的病史詢問,確定疾病之發生是在暴露之後。
輔助基準
(一)生物偵測:測定尿中鎳濃度,若測得濃度越高,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空氣採樣所得濃度過高,亦為支持診斷之證據。
(三)若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員工亦有相同症狀,更可支持診斷。
(四)改善工作環境或將此勞工調至無暴露可能之工作環境,追蹤其身體狀況與各項檢查結果,若持續改善亦加強支持診斷。

三七、乙二醇醚類化合物(Ethylene glycol ether)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有職業暴露史:根據工廠原料、產品製程與實際工作情形確定是否有職業上之暴露。
(二)疾病之發生與暴露符合時序性原則:可參考過去健康檢查記錄與詳細的病史詢問,確定疾病之發生是在暴露之後。
(三)症狀與徵候、身體理學檢查及實驗室檢查結果顯示與乙二醇醚中毒之情形相符合,如:毒性腦病變、溶血性貧血或骨髓抑制等。
(四)合理排除其他可能病因。
輔助基準
(一)生物偵測:測定尿中乙二醇醚酸性代謝物─烷氧醋酸之濃度,正常情形下應不含該物質,若測得濃度越高,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空氣採樣所得濃度過高,亦為支持診斷之證據。
(三)若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員工亦有相同症狀,更可支持診斷。
(四)改善工作環境或將此勞工調至無暴露可能之工作環境,追蹤其身體狀況與各項檢查結果,若持續改善亦加強支持診斷。

三八、磷及磷化合物(Phosphorus)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A:磷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磷暴露史及時序性,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磷暴露。
(二)下頜骨壞死、皮膚灼傷、呼吸道刺激肺水腫、肝、腎傷害、貧血及中樞神經病變,需具備客觀理學檢查或異常之實驗室檢查。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疾病。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B:磷化氫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磷化氫暴露史及時序性。
(二)呼吸道症狀、頭痛、頭暈、腸胃道不適、神經症狀及肺水腫等症狀,需具備客觀理學檢查或異常之實驗室檢查。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疾病。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三九、銻及銻化合物(Antimony)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A:急性銻中毒
主要基準
(一)呼吸道黏膜刺激、腸胃道症或皮膚炎,需具備客觀理學症候及實驗室檢查。
(二)具高量銻暴露史及符合時序性,由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銻暴露。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尤其砷中毒需列入鑑別。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症狀。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銻濃度可能出現上列症狀。
(三)生物偵測尿液中之銻顯示有急性暴露之證據。
B:慢性銻中毒
主要基準
(一)經診斷有膿庖性皮膚炎、鼻中隔穿孔、心電圖異常或塵肺症等。
(二)具銻暴露史及時序性,此長期銻暴露證據包括工廠職業暴露情形,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排除其他上述疾病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症狀。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銻濃度可能出現此類症狀。
(三)系列之尿液銻含量顯示有銻暴露證據。
C:銻化氫中毒
主要基準
(一)具銻化氫暴露史及時序性。
(二)銻化氫為溶血物質,有頭痛、疲倦、腹痛、黃膽、乏尿及溶血症狀。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症狀。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四十、環氧乙烷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A.急性環氧乙烷中毒
主要基準
(一)呼吸道、眼睛黏膜刺激,皮膚紅疹、頭痛、噁心、嘔吐等症狀,需具備客觀理學症候及實驗室檢查。
(二)具環氧乙烷暴露史及時序性、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環氧乙烷暴露。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症狀。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環氧乙烷濃度可能出現上述症狀。
B.慢性環氧乙烷中毒
主要基準
(一)具中樞及周邊神經病變,女性有自發性流產及胎兒異常,有早發性白內障及造血系統癌症、白血病、胃癌等,需具備客觀理學檢查及實驗室數據。
(二)具環氧乙烷暴露史及時序性、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環氧乙烷暴露。
(三)排除其他上述疾病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症狀。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環氧乙烷濃度可能引起此類疾病。

四一、煤焦油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接觸性皮膚炎、感光性接觸皮膚炎、皮膚色素異常、油性痤瘡、局部毛細血管擴張或皮膚潰爛等皮膚病灶,或罹患肺癌、皮膚癌或其它癌症,需具備客觀理學檢查及實驗室數據。
(二)具煤焦油(焦油類物質)或蒸發物之暴露史及時序性、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此類物質暴露。
(三)合理排除其他上述疾病常見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疾病。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煤焦油蒸發物之濃度可能引起此類疾病。

四十二、五氧化二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可以由病人之工作史、過去病史、現在病史及作業環境空氣濃度資料証實有五氧二釩的暴露,而臨床症狀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臨床上有呼吸道、眼睛或皮膚黏膜刺激的症狀。除此之外,有些病人可能另有氣喘、過敏性皮膚炎及阻塞性肺病。
(三)合理排除其他職業因素或非職業因素引起的臨床症狀。
輔助基準
(一)離開作業環境或有效改善作業環境中粉塵濃度後症狀即改善或消除。
(二)在作業環境中五氧化二釩暴露濃度之時量平均濃度超過容許暴露標準(PEL,0.5mg/m3)。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中之其他勞工亦有類似之臨床症狀,且經合理排除其他職業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的臨床症狀。
(四)血液中或尿液中釩濃度超過正常可接受範圍。

四三、職業性腰椎間盤突出症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合乎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由病人之工作史和下背痛或神經根痛的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因所從事之工作而發生或加重。症狀發生的時間可以由就醫記錄作為佐證之一。急性椎間盤突出或破裂(rupture)常常是在工作當中發生,且常造成突發性神經學症狀,在時序關係上的判斷較無爭議。從事搬舉重物、長時間坐姿及振動性工作等與椎間盤突出已有明確因果關係之職業者,除非有絕的證據證明是其他原因造成,否則應不排除這些工作的累積性傷害效應之可能。
(二)神經學檢查上有神經根病變的徵象:如肌腱反射消失或肌力減低(90%以上的HIDV有之)。
(三)經放射學檢查如脊髓攝影(myelography),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証實有椎間盤突出的現象。
(四)合理排除其他可能造成神經根病變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在下背部有疼痛之現象。
(二)勞工於停止工作之暴露且休息後,下背痛或神經根痛可明顯改善。
(三)同一工作環境之其他工作人員亦有類似之下背痛或神經根痛的症狀。

四四、職業性人類免疫病毒感染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意外事件發生時工作人員血液HIV檢查為陰性,之後每隔三至六個月追蹤檢查至意外事件發生滿一年為止。若是仍維持HIV抗體檢驗結果陰性,則未受感染。若追蹤檢查的HIV-EIA與viral load test轉變成陽性,則證實被感染(Westem blot test變成陽性的時間會較晚,因為判讀結果的要求與限制較多)。在意外事件中感染HIV的人員,絕大多數在事件發生兩個月內血清HIV抗體檢查會轉成陽性,約有5%的人要六個月後才會轉成陽性(4,5)。
(二)意外事件發生後沒有接觸其他可能的HIV來源(如性接觸)。
(三)須通知相關單位HIV血液暴露的意外事故。
(四)排除職業接觸外的感染源。
輔助基準
(一)目前正發展新的分子診斷方法(DNA genetic sequencing),可藉感染來源與被感染者血液中HIV基因相同性的程度來確定被感染者與感染來源的相關性。將來可能會應用新的分子診斷方法來確認感染的來源。
(二)感染源被證明為HIV帶原者。

四五、職業性病毒性肝炎感染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明顯的職業性暴露史
(二)感染源呈病毒陽性反應
(三)暴露者血清呈急性抗體反應且追蹤檢查符合疾病病程
(四)排除職業外之感染
輔助基準
(一)利用分子生物學方法測定感染來源與暴露者感染之病毒是否相同,以便得到客觀而嚴謹的認定。

四六、五氯酚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暴露的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作業環境中之五氯酚濃度、血液或尿液中之五氯酚測定等。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1.皮膚刺激性:出現皮膚紅疹。
2.黏膜及呼吸道刺激性:可能出現結膜炎、鼻竇炎、支氣管炎等。
3.血液的影響:血球數目可能下降,尤其是血小板,甚至出現再生不良性貧血、紫斑症等;也有引起白血病、淋巴瘤的案例報告。
4.肝、腎功能的影響:SGOT及SGPT升高,同時腎絲球濾過率及腎小管功能會變差。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其他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四七、硝化甘油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A.急性硝化甘油中毒
主要基準
(一)確定暴露的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作業環境中之硝化甘油濃度、血液或尿液中之亞硝酸鹽測定等。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1.神經及精神症狀:可能會引起意識模糊、頭痛、憂鬱、不安及失眠等症狀。喝酒可能會加重頭痛的症狀。
2.呼吸道症狀:可能會引起呼吸困難、臉色蒼白等現象。
3.皮膚症狀:可能出現刺激性皮膚炎或過敏性皮膚炎。
4.心臟血管症狀:脈搏變弱及血壓下降等現象。
5.血液症狀:變性血紅素症的形成。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
B.慢性硝化甘油中毒
主要基準
(一)確定暴露的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作業環境中之硝化甘油濃度、血液或尿液中之亞硝酸鹽測定等。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1.心臟血管症狀:心絞痛及猝死可能發生。
2.神經及精神症狀:可能會出現Raynaud's phenomenon及周邊神經病變;另外中樞神經病變如頭痛、幻影、躁動、憂鬱、癲癇、感覺異常、偏癱及失語等均有可能發生。
3.血液症狀:變性血紅素症的形成,可能引起發紺。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其他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四八、硝基乙二醇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A.急性硝基乙二醇中毒
主要基準
(一)確定暴露的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作業環境中之硝基乙二醇濃度、尿液中亞硝酸鹽之測定等。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1.神經及精神症狀:可能會引起意識模糊、頭痛、憂鬱、不安及失眠等症狀。喝酒可能會加重頭痛的症狀。
2.呼吸道症狀:可能會引起呼吸困難、臉色蒼白等現象。
3.皮膚症狀:可能出現刺激性皮膚炎或過敏性皮膚炎。
4.心臟血管症狀:脈搏變弱及血壓下降等現象。
5.血液症狀:變性血紅素症的形成。
(四)理排除其他病因。
輔助基準
(一)一工作場所其他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B.慢性硝基乙二醇中毒
主要基準
(一)確定暴露的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作業環境中之硝化甘油濃度、尿液中亞硝酸鹽之測定等。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1.心臟血管症狀:心絞痛及猝死可能發生。
2.神經及精神症狀:可能會出現Raynaud's phenomenon及周邊神經病變;另外中樞神經病變如頭痛、幻影、躁動、憂鬱、感覺異常、偏癱及失語等均有可能發生。
3.腸胃系統症狀:噁心、嘔吐及不明腹痛。
4.血中變性血紅素升高。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其他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四九、低溫引起之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臨床症狀及徵候符合低溫導致疾病(包括凍瘡、戰壕足及低溫症)之診斷。
(二)具有暴露於低溫環境工作史。低溫導致疾病之發病在暴露於低溫環境後產生。
(三)合理排除其他可能造成同樣症狀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工作場所溫度,工作時間及暴露時間超出容許標準。
(二)工作場所之其他勞工亦有疑似症狀。
(三)移開工作場所或經加溫治療後病人恢復正常。

五十、雙氯甲基乙醚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BCME作業環境暴露史,其証據可由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2.其它資料証實工作場所有BCME之暴露
(二)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肺癌,並須有醫學上認為恰當的潛伏期,即自開始暴露至癌症之診斷至少為五年。
(三)醫學診斷上經病理切片檢查確認患者罹患小細胞癌。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肺癌。
輔助基準
(一)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現在或過去的檢查資料顯示過高之BCME空氣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五一、氯甲基甲醚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CMME作業環境暴露史,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証實工作場所有CMME之暴露
(二)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肺癌,並須有醫學上認為恰當的潛伏期,即自開始暴露至癌症之診斷至少為五年。
(三)醫學診斷上經病理切片檢查確認患者罹患小細胞癌。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肺癌。
輔助基準
(一)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現在或過去的檢查資料顯示過高之CMME空氣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五十二、多氯聯苯或同類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暴露史,其証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証實工作場所環境中有多氯聯苯之可能暴露
(二)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之症狀,或臨床表現等。
(三)有與多氯聯苯暴露相關之臨床疾病表現,包括皮膚、神經系統、肝功能、生殖系統或(若中毒者為女性)第二代的異常等。
(四)患者之血清中多氯聯苯濃度為2.7ppb以上。
(五)該患者之症狀或臨床表現可以合理地排除其他疾病所引起。
輔助基準
(一)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檢查資料顯示過高之空氣中或接觸表面多氯聯苯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五三、一氯化碳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研究計畫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工作性質及環境,作業環境中之一氧化碳濃度。
(二)典型的急性臨床症狀包括頭昏、頭痛、噁心、嘔吐、氣促、全身無力、胸痛及昏迷不醒等,或智能減退、大小便失禁、局部神經缺損等延遲性神經病變。
(三)病人血中COHb〔一氧化碳血紅素〕的濃度或病人呼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異常升高(10-13)。
(四)腦部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在基底核或大腦白質有典型的缺血表現(14)。
(五)大致排除其他鑑別診斷的病因如中風、癲癇、腦炎、急性精神症狀、譫妄、急性藥物中毒等常見之意識障礙,如無法排除時,一氧化碳至少為一有意義之共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如果對以上三條件之效度仍有存疑,輔助基準可用來支持此項診斷。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產生類似症狀。
(二)同樣的作業環境條件下採樣測得的一氧化碳濃度,足以產生病人類似的症狀,則可協助診斷。

五四、氫氟酸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符合暴露後再有傷害發生的時序性。
(二)皮膚、眼睛、呼吸道之刺激或灼傷。
(三)有氫氟酸暴露之證據。
(四)排除其他刺激性化學物導致症狀之可能。
輔助基準
(一)皮膚起初完好,繼而劇痛難忍。
(二)血鈣降低或心電圖QT間隔延長。
主要基準
(一)骨骼密度增加及骨骼硬化。
(二)具有長期(至少一年)氫氟酸暴露之證據。
(三)排除其他骨骼硬化或氟中毒之可能原因。
輔助基準
尿中氟高於9mg/L以上。

五五、氰化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需有作業性暴露史和發生疾病之時序性
(二)理學檢查有下列數項者
1.呼吸深而急促。
2.全身:心跳加速、血壓下降、流汗和暈厥。
3.神經:意識不清、顫妄、抽搐、肌肉強直和昏迷。長期慢性中毒變化包括社交退縮,心智迷亂,巴金森症候群和肌張力不全。
4.皮膚:皮膚炎、紅疹、丘疹和水皰等。
5.急性暴露時,患者雖然無明顯臨床表徵,但也必須詳做理學檢查。
(三)動脈氧氣檢查有陰離子係增加的酸血症,併有靜脈血氧氣上升的變化。
(四)血液中和尿液中氰化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分析,如urine thiocyanate
(五)合理排除其他引起上述症狀之相關疾病。
輔助基準
(一)空氣中氰化物濃度測定
如果能作工廠中作業環境定點或個人的空氣測定,則能對診斷有所幫助。
(二)以硝酸戊酯(amyl nitrite)給病患吸入,或給病人靜注亞硝酸鈉(sodium nitrite),如果病人能快速恢復,可對診斷有幫助。
(三)可檢測血漿或尿液中thiocyanate及其代謝產物濃度,但須先排除食物及抽煙的干擾,一般人血中氰化物濃度小於180ug/L。

五六、甲醛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工作環境相關記錄或空氣採樣結果證實工作環境中確實有甲醛的存在。
(二)臨床上出現與甲醛暴露有關的疾病如刺激性皮膚炎、過敏性皮膚炎、氣喘。
(三)甲醛暴露的發生與所引發的毒性症狀之間符合時序性原則。
(四)合理的排除工作環境中其他化學物質或其他身體疾病的可能性。
輔助基準
(一)同樣工作場合其他工作人員也出現相同症狀。
(二)改善工作環境後作業人員的臨床症狀也獲得改善。
(三)過敏性皮膚炎的福馬林皮膚貼膚試驗或過敏性氣喘的低濃度甲醛氣管誘發試驗呈陽性反應。

五七、正己烷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急性中毒:
(一)在職業史或工作史中有急性暴露正己烷之事實。
(二)臨床的症狀及實驗室檢查結果與正己烷所產生的急性影響一致。
(三)須排除會引起類似正己烷作用的其他急性病因。
(四)在時序性上應符合暴露在前而發生病症在後之順序。
慢性中毒:
(一)在職業史或工作史中有慢性暴露正己烷之事實。
(二)臨床的症狀及實驗室檢查結果與正己烷所產生的慢性影響一致。
(三)須排除會引起類似正己烷作用的其他慢性病因。
(四)在時序性上應符合暴露在前而發生病症在後之順序,同時應考慮潛伏期之合理性。

五八、氯乙烯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由物質安全資料表、工作場所暴露之證據、生物偵測(如breath analysis for VCM或urine thiodiglycolic acid)確定有氯乙烯之工作暴露史。
(二)作業環境或個人空氣採樣記錄。
(三)從暴露到發病有適當的時序性。
(四)醫學臨床診斷須符合下列證據:
1.急性症狀:皮膚、眼睛、呼吸道刺激;高濃度下可抑制呼吸中樞甚至導致死亡。
2.慢性症狀:
(1)曾經有做過重合槽加料PVC或VCM洩料清槽等高度暴露之工作1年以上。
(2)病理診斷為肝臟血管肉瘤。
(3)疾病為肝功能異常或肝門高血壓、肝臟纖維化、並排除有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病、代謝性肝病、肝膽結石、缺血性肝病、鬱血性肝 病以及其他會引起肝臟傷害之藥物、化學物質等之暴露因子。
(4)疾病為肢端溶骨症或雷諾氏症(未合併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並曾高度暴露或手部經常接觸氯乙烯。
(五)肝硬化、肝細胞癌、肝門高血壓、肝臟纖維化在診斷時應特別考慮斟酌。

五九、漢他病毒出血熱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臨床症狀:突然發燒且持續3-8天、結膜充血、背痛、頭痛、腹痛、厭食、嘔吐、虛脫,出血症狀在第3-6天出現,而後蛋白尿、低血壓,有時休克,腎異常可能輕微或進行至急性腎衰竭且維持數星期。
(二)驗室診斷:必須符合下列之一
1.急性期及恢復期兩次血清檢體之IFA(間接螢光抗體測定法)的IgG+M有四倍以上上升,且最高值>=1:320者。
2.急性期及恢復期兩次血清檢驗之IFA(間接螢光抗體測定法)的IgG+M無四倍以上上升,但最高值>=1:320者,且ELISA(酵素免疫試驗法)的IgM為陽性者。
3.若只有一次檢體,其IFA(間接螢光抗體定法)的IgG+M>=1:320,且ELISA (酵素免疫試驗法)的IgM為陽性者。
4.由肺、肝、脾、腎等組織或尿液,分離出漢他病毒(Hantavirus)。
(三)曾與鼠類有接觸、或工作於鼠類出沒頻繁之工作場所、或飲用或食用遭鼠類排泄物污染之飲用水或食物、及在工作場所發現鼠窩。並與疾病有時序性關連者。甚至在患者附近環境所補獲鼠類檢出帶有漢他病毒。

六十、雷諾氏症候群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工作內容具有使用手持振動性工具的工作,且為常態性使用而非偶然使用該工具。所謂常態性使用係指大致上每天從事振動工作,而每天全部操作時間至少兩小時以上。假使有不從事振動工作的期間,若其期間不滿連續一個月,則視同長期從事該工作處理。
(二)在開始從事該種使用振動工作的工作大約一年或一年以上後才開始有症狀的產生。如果在工作期間有連續一個月以上的時間不從事振動工作,則可減除掉該段時間後,再來計算全部的從事時間。
(三)在手指會出現感覺異常、麻木及刺痛感,有的會合併有皮膚顏色的變化(變白、發紺或發紅),手部的精細動作可以有某種程度的困難。
輔助基準
(一)適當排除各種非職業性致病因素及其他的病變。

六一、三氯乙烯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
可以由工作場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工作記錄、化學品清單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資料證實有三氯乙烯的暴露。
(二)具有下列臨床症狀之一者:
急性中毒─短期大量吸入引起中樞神經抑制作用,如頭暈、頭痛、疲倦、嗜睡、煩躁不安、注意力不集中、幻覺、嘔吐、視覺障礙、步態不穩、動作失調等;或有皮膚、眼睛及呼吸道刺激性症狀;或有神智混亂、心律不整、肝腎衰竭、昏迷、死亡等現象。
慢性中毒─經診斷有慢性中毒的表現,配合客觀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及神經檢查等小心的判斷。
(三)時序性:臨床症狀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四)合理排除三氯乙烯以外的可能致病原因。若無法排除,三氯乙烯至少是一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之其他作業人員有類似症狀。
(二)移除三氯乙烯暴露後,暴露勞工之症狀改善;恢復工作時復發或惡化。

六二、有機燐化合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的暴露史
(二)產生有機磷中毒之症狀
(三)相關之中毒症狀及職業暴露之時序性
(四)排除接觸氨基甲酸鹽、副交感神經藥物及毒蠅鹼(muscarine)之神經致幻型毒菇(hallucinogenic mushroom)之因素
輔助基準
(一)其他工作人員出現相似之症狀
(二)紅血球膽鹼及血漿膽鹼下降:
1.有基礎值時:紅血球膽鹼小於60%基準值,或血漿膽鹼小於50%基準值即應離開工作,當恢復到80%之後才能回去工作15,16。
2.無基礎值時:紅血球膽鹼比正常值下降20%,及血漿膽鹼比正常值下降30%,來診斷膽鹼的抑制8。或者紅血球膽鹼未下降至正常值之20%,及血漿膽鹼未下降至正常值之30%,但是工作者有臨床症狀,當其離開工作崗位後,症狀逐漸消失,兩種膽鹼逐漸上升。
(三)作業環境中有機磷濃度之空氣採樣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四)噴灑過後之植物殘餘有機磷採樣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五)工作人員衣物上之污染有機磷濃度殘餘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六)血液或尿液之有機磷濃度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六十三、退伍軍人症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相符之臨床症狀且經下列任一種實驗室診斷,確定為退伍軍人症〔26〕。
1.由肺組織、呼吸道分泌物、肋膜液、血液或其他正常無菌部位分離出退伍軍人菌。
2.用間接免疫螢光法檢測血清抗體效價,恢復期比發病初期有四倍以上增高,且恢復期效價大於或等於128。
3.以直接螢光抗體試驗在肺組織、呼吸道分泌物、肋膜液檢出嗜肺性退伍軍人桿菌。
4.以放射免疫分析法檢測出尿中有嗜肺性退伍軍人桿菌之抗原。
(二)工作場所內有明確受退伍軍人菌污染之證據。
(三)排除其他病原所引起肺炎之因素。
輔助基準
(一)在同一工作環境中有多人同時發病。
(二)符合之臨床症狀且單一恢復期血清抗體效價大於或等於256。

六四、硫酸二甲酯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臨床上出現硫酸二甲酯中毒之臨床症狀,例如皮膚之潰瘍、壞死,眼角膜或咽喉黏膜暴露後之灼傷、吸入性肺水腫甚至休克、全身性器官衰竭等。
(二)職業上有使用硫酸二甲酯,並有環境採樣或暴露評估中,證實有硫酸二甲酯暴露之症狀。
(三)在時序上,經過了硫酸二甲酯一段時間的暴露,才出現臨床症狀。
(四)在鑑別診斷上,可排除其他導致類似症狀之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之其他員工有類似硫酸二甲酯中毒症狀。
(二)該名疑似硫酸二甲酯中毒之員工,離開工作環境後症狀減輕或改善。
(三)把工作環境改善後,其他有類似硫酸二甲酯中毒症狀之員工症狀消失或減輕。

六五、四氯乙烷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呼吸道黏膜刺激、中樞神經症狀、肝臟危害等客觀理學徵候及實驗室異常數據。
(二)具暴露史及時序性,此暴露證據可為意外事件,環境測定、生物偵測或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排除其他常見非四氯乙烷暴露所導致之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具類似疾病。

六六、氨中毒之認定基準
(一)急性傷害
1.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意外事件的描述,所牽涉到的物質,必要時(如可能)進行外洩物質的定性或定量的測定。
2.符合疾病發生在暴露之後的時序性。
3.確定的臨床診斷,並符合氨中毒的表徵。
眼睛:角膜刺激、急性青光眼、眼球深層組織傷害
皮膚刺激、皮膚灼傷
喉炎
氣管炎/支氣管炎、合併或不合併阻塞
小支氣管炎
支氣管肺炎
急性肺水腫
4.排除其他疾病:如無法排除,氨至少為一有意義的共同致病因子。
(二)慢性後遺症
1.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之前意外事件的描述,所牽涉到的物質;事件當時對外洩物質的測定紀錄等。
2.符合疾病發生在暴露之後的時序性,最長潛伏期不超過九年。
3.在急性傷害和慢性後遺症之間,目標器官(如呼吸道,眼睛,皮膚)必須未完全復原,也就是仍存在所謂橋樑症狀(bridging symptoms and signs)。
4.確定的臨床診斷,並符合氨中毒後慢性後遺症的表徵。
支氣管的擴張
支氣管的痙攣和氣喘
慢性阻塞性肺病
Bronchiolitis obliterans
慢性間質性肺病和限制性換氣障礙
5.排除其他疾病:如無法排除,氨至少為一有意義的共同致病因子。

六七、氯苯與氯引起職業疾病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臨床上出現氯苯或氯中毒之臨床症狀。
(二)職業上有使用氯苯或氯,並有個人採樣或環境採樣上氯苯或氯暴露之証證。
(三)在時序上,是暴露了氯苯或氯一段時間後出現臨床症狀。
(四)在鑑別診斷上,可排除其他導致類似症狀之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員工有類似氯苯或氯中毒之症狀。
(二)離開該工作環境後症狀減輕或改善。
(三)把工作環境適度改善後,症狀消失或減輕。

六八、甲苯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急性甲苯中毒
主要基準
(一)眼睛或皮膚局部刺激症狀,中樞神經症狀,麻醉作用,肝傷害,腎傷害和心臟傷害,需具備客觀理學徵侯或異常實驗室數據。以上之傷害或症狀有一存在即可。
(二)具甲苯暴露證據及時序性。暴露證據需由環境測定,生物測定或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
(三)合理排除其他甲苯暴露以外的常見病因。若無法排除,甲苯至少為一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有其他工作人員有類似疾病或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慢性甲苯中毒
主要基準
(一)由神經學檢查診斷為中樞神經傷害,實驗室數據或切片檢查證實有肝或腎傷害。以上之傷害或症狀有一存在即可。
(二)具甲苯暴露證據及時序性。長期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環境測定記錄生物測定記錄或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合理排除其他甲苯暴露以外的常見病因。若無法排除,甲苯至少為一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有其他工作人員有類似疾病或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六九、熱射線引起白內障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工作環境當中明顯有紫外線紅外線的暴露。
(二)臨床症狀、眼底鏡或隙裂燈(slit-lamp)檢查皆符合白內障的診斷。
(三)紫外線與紅外線的暴露與白內障間有正確的時序性。
(四)排除其它明顯可能引起白內障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在同樣的工作場所、相似工作性質的同事中有白內障的病例發生。

七○、四氯化碳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與時序性: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證實有四氯化碳之暴露,四氯化碳暴露濃度之時量平均濃度,經測定證實大於可能會引起中毒之濃度者,且肝腎的傷害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具有下列肝腎傷害證據之一者:
血清ALT(GPT)之昇高大於正常上限值之兩倍以上(23);或腎機能異常;或肝臟或腎臟生檢病理之發現符合於四氯化碳對肝腎之毒害表現。
(三)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腎傷害的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四氯化碳暴露後,暴露勞工之血清ALT在1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
(二)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同仁亦有類似之肝腎傷害,且經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腎傷害的常見原因。

七一、硝酸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含職業工作史、物質安全資料表、作業環境空氣採樣分析結果、該物質的分析結果。
(二)暴露後才有病症發生的時序性。
(三)臨床診斷
1.溶液造成的皮膚、黏膜、眼睛的化學性灼傷。
2.蒸氣造成的皮膚、黏膜、眼睛、呼吸道的刺激。
3.吸入蒸氣造成的肺水腫、化學性肺炎,變性血紅素血症。
(四)除其它可能因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它員工有類似症狀。
(二)離開該工作環境後症狀減輕或改善。
(三)把工作環境適度改善後,症狀消失或減輕。
主要基準
(一)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工作史、物質安全資料表、作業環境空氣採樣分析結果、該物質的分析結果。
(二)暴露後才有病症發生的時序性。
(三)臨床診斷
1.長期接觸牙齒變黃或糜爛。
2.眼結膜炎或結膜壞死。
3.慢性吸入的化學性肺炎、慢性支氣管炎或支氣管擴張不全。
(四)除其它可能因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它員工有類似症狀。
(二)離開該工作環境後症狀減輕或改善。
(三)把工作環境適度改善後,症狀消失或減輕。

七二、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臨床上出現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中毒之臨床症狀。
(二)職業上有使用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並有環境採樣或暴露評估中,證實有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暴露之証證。
(三)在時序上,經過了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的暴露,才出現臨床症狀。
(四)在鑑別診斷上,可排除其他導致類似症狀之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之其他員工有類似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中毒症狀。
(二)該名疑似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中毒之員工,離開該工作環境後症狀減輕或改善。
(三)把工作環境改善後,其他有類似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氫氧化鋰中毒症狀之員工症狀消失或減輕。

七三、硫化氫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需有職業性暴露史和發生疾病之時序性。
(二)理學檢查有下列二項或以上者
1.結膜炎或角膜病變
2.呼吸道刺激症狀如咽喉炎,氣管炎或肺炎
3.中樞神經症狀,高濃度下有意識不清,譫妄,躁動,抽搐,癲癇重積症狀,眼球震顫和昏迷,甚至死亡。低濃度下有頭昏、頭痛、噁心、嘔吐、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退、視力模糊和情緒緊張。
4.動脈氧氣檢查有代謝性酸中毒或缺氧性變化,併有靜脈血氧氣上升的變化。
(三)排除其他引起上述症狀之相關疾病。
輔助基準
(一)作業場所硫化氫濃度大於可能中毒的濃度
(二)同一環境中有其他人有類似疾病
(三)血液中硫化血紅素之測定有增加現象
(四)病人離開員作業環境或現場後,症狀改善。

七四、二氧化碳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比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包括二氧化碳及氧氣濃度),且需查詢密閉空間工作史。
(二)急性中毒症狀由輕微症狀如心跳,呼吸加快,運動不適,可惡化或噁心,流汗,昏迷,死亡。
(三)需排出其他原發性心臟及中樞系統疾病。
輔助基準
(一)相同作業場所或內容上其他同事出現相同症狀。
(二)改善作業場所環境,去除根本原因,不再有病例發生。

七五、四烷基鉛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四烷基鉛的職業性暴露。
(二)有神經或精神症狀或病變,如四肢震顫、肌腱反射亢進、妄想幻覺,易怒、感覺異常、記憶障礙、意識錯亂、全身抽筋、腦水腫、昏迷。
(三)中鉛濃度大於150μg/L。
(四)排除其它可能解釋上述神經或精神病變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輕度中毒可能延遲1至5天甚至14天才出現症狀,如頭痛、倦怠、失眠、惡夢、情緒不穩、躁動、活動反常、食慾不振、噁心、嘔吐、輕瀉。
(二)呈現血壓降低、體溫偏低、臉色蒼白。
(三)在急性暴露24小時內即出現中毒症狀可能是嚴重中毒,或是其它並存的有機溶劑引起。

七六、鋅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臨床病狀如腸胃道症狀(噁心、嘔吐、腹痛、腹瀉等)或呼吸道症狀(發燒、喘、胸痛等),皮膚或眼睛的刺激則可能以過敏或潰瘍表現。
(二)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的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四)大致排除其他病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同仁具有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清中鋅濃度偏高。

七七、甲醇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需具備客觀理學症候及實驗室數據記錄,急性甲醇暴露造成眼睛或皮膚局部刺激症狀,及頭暈、酩酊感、噁心、嘔吐等症狀,數小時後出現代謝性酸中毒,加上同時或隨後的眼睛(視力、視網膜及視乳突變化)及中樞神經(尤其是基底核病變)、肝、腎、胰和心臟等的毒性症狀。其中代謝性酸中毒,同時或接著發生之眼睛及中樞神經傷害,是急性甲醇暴露致毒之重要參考,若能加上甲醇存在體內之直接證據,診斷更無問題。至於慢性甲醇中毒,因症狀及其時序變化不似急性中毒之特異性,須由進一步之眼科學及神經學檢查,加上其他之暴露證據,予以診斷。(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33,34,35,36)
(二)具甲醇暴露之事實與上述症狀之時序性。暴露之事實,則包括職業史、環境或生物測定、物質安全資料表等等證據。
(三)合理排除其他甲醇暴露以外的常見病因。若無法全然排除,甲醇至少是其中之較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有其他工作人員有類似疾病或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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