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煦專文】水污染防治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水污染防治費 (下稱水污費) 基本精神:

1.污染者付費。

2.徵收所得將專款專用於水污染防治工作



文章內文有對照表喔 ! 



來源:勞委會公佈。

✩修法歷程:

2006年

行政院環保署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訂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但因防治基金預算連年被刪減,導致無法開徵水污染防治費。


2014年底
立法院始決議先對企業開徵。但相較於事業,一般家戶較無能力設置處理設施改善污水排放狀況,故徵收其水污費所能達到減少污染排放量之行為制約效果恐有其侷限性。若要徹底改善家戶污水排放,仍要透過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來達成;惟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於政府提供的公共建設服務,若針對所有家戶全面性課徵水污費,並不公平。由於下水道建設是地方政府的責任,政策方向應朝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興建污水下水道、提高家戶下水道接管率及徵收下水道使用費進行


2018年6月13日
為配合施行後之執行現況,針對《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六條:
增訂 (一條) – 第 57-1 條
修正 (五條) – 第 11條、第32條、第36條、第44條、第53條。


修法重點:
「合理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
「強化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之管理及懲處」
「增訂限改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



法規重點摘要:
11
地方政府應對根據下水道法公告的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家戶徵收的水污費,將用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幹管、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等建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操作維護費用。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時間、對象與方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政府訂定。
44
家戶違反第十一條第九項所定自治法規,未於期限內繳納且超過90日仍未繳納,應處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基於地下水為重要水資源,刪除污水經評估可補注地下水源規定。
32 &
53
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36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的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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