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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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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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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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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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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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103.03.1
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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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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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環署管字第0990010700號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環署管字第101001721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環署管字第1030020628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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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數:2
四、 | |||||
-更新前-
副署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集人。(二)教育部代表一人。(三)內政部代表一人。(四)經濟部代表一人。(五)財政部代表一人。(六)交通部代表一人。(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八)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九)民間環保或消費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十)工業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十一)商業相關團體代表一人。(十二)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主旨: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公告事項:如附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 |
-更新後-(差異)
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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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
-更新前-
審議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更新後-(差異)
審議會會議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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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連結可下載Word檔或PDF檔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pdf檔) 3.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修正對照表 4.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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