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環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103.03.12.修正)修正條文數:2



【法規類別】
01
組織及處務
【法規名稱】
35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審議會設置要點(103.03.1
2.修正)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環署管字第0990010700號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環署管字第101001721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環署管字第1030020628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修正條文數:2


四、
-更新前-
副署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集人。(二)教育部代表一人。(三)內政部代表一人。(四)經濟部代表一人。(五)財政部代表一人。(六)交通部代表一人。(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八)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九)民間環保或消費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十)工業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十一)商業相關團體代表一人。(十二)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主旨: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公告事項:如附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 
-更新後-(差異)
人員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一)  (一)本署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一人由本署副署長擔任,並為審議會召集人。(二)(二)教育部代表一人。(三)(三)內政部代表一人。(四)(四)經濟部代表一人。(五)(五)財政部代表一人。(六)(六)交通部代表一人。(七)(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八)行政院衛生署(八)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九)(九)民間環保或消費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十)(十)工業相關團體代表二人。(十一)(十一)商業相關團體代表一人。(十二)(十二)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現行規定第八款內容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
-更新前-
審議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更新後-(差異)
審議會會議每月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另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說明-


調整審議會開會頻率,依實務執行經驗,產品碳足跡公用排放係數、產品類別規則及產品碳標籤之管理、使用與申請,皆已授權相關工作小組執行,審議會會議實無每月召開一次之必要,故修改為以每半年召開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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