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解釋|消防】函詢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中「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其空間用途及收容人數之計算及認定疑義1案 (103.5.21. 訂定)




資料性質:法令解釋
摘要 : 函詢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中「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且設有香客大樓或類似住宿、休息空間,收容人數在100人以上之寺廟、宗祠、教堂或其他類似場所」,其空間用途及收容人數之計算及認定疑義1案  
發布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公發布日:103/05/21 
文 號:消署預字第1031106729號函 
法規類別:火災預防類
異動性質:制(訂)定
發文單位:火災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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