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環保】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103.06.09.修正)修正條文數:1



【法規類別】03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名稱】0090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103.06.09.修正)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四七二七二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九)環署綜字第
  ○○六七七五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6010058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9001672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0002281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20070579E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及第二條附表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30045429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條文數:1


第六條
-更新前-
第六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後,於原開發場所另覓替代方案再重行送審時,應依第二條規定標準減半繳費。

-更新後-(差異)
第六條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後,於原開發場所另覓替代方案再重行送審時,依第二條規定標準減半繳附表所定審查費額減半收費。¶
開發單位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依第二條附表規定之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費額收
費。
-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如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將逕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確認,較一般環境影響說明書需辦理現勘、初審會議之程序簡化,因此為確實反映主管機關實際之支出,減少外界之爭議,爰增訂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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