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異動|環保】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103.06.16.修正)修正條文數:4






【法規類別】07廢棄物清理
【法規名稱】1920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要點(103.06.16.修正)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環署廢字第0042574號公告
中華民國88年12月10日環署廢字第0080955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環署中字第0019029號修正第五點、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91年12月4日環署督字第0910084479號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環署督字第0960019376號修正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環署督字第0990089048號修正第十點、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環署督字第1010012541號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環署督字第1030049177號修正第五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並刪除第十三點


修正條文數:4

第五條
-更新前-
五、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以環保署署長、環保署副署長、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環保署會計室主任、環保署人事室主任、環保署秘書室主任、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派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捐款人士及團體代表聘請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由環保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環保署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承委員會決議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法規會、會計室、人事室、秘書室及政風室各派人員兼任,分別辦理有關事宜。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更新後-(差異)
五、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以環保署署長、環保署副署長、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環保署會計室主任、環保署人事室主任、環保署秘書室主任、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總處、勞動部各派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於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捐款人士及團體代表聘請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由環保署署長兼任主任委員,環保署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兼任,承委員會決議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法規會、會計室、人事室、秘書室及政風室各派人員兼任,分別辦理有關事宜。¶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說明-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


第十條
-更新前-
十、清潔人員發生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執行機關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特殊情形,經核定者不在此限)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並檢附死亡診斷證明書、事實經過報告書及同一順序遺族登記委託書(格式如附表)(領受順序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等文件,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審核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後,層轉環保署轉管理委員會申請濟助,逾期不受理。濟助案件經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撥發濟助金,提請管理委員會會議追認。

-更新後-(差異)
十、清潔人員發生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執行機關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特殊情形,經核定因證明文件申辦或死亡因果鑑定繁瑣費時,於期限前先報備者不在此限)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並檢附死亡診斷證明書、事實經過報告書及同一順序遺族登記委託書(格式如附表)(領受順序依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等文件,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審核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後,層轉環保署轉管理委員會申請濟助,逾期不受理。濟助案件經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後,先行撥發濟助金,提請管理委員會會議追認。

-說明-
依據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討論事項決議,納入特殊情形申請濟助不受三個月內期限之條件。


第十一條
-更新前-
十一、第九點所定濟助金,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下列重大過失情事之一者,減發百分之三十: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六)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七)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九)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屬重大過失情事者。

-更新後-(差異)
十一、第九點所定濟助金,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下列重大過失情事之一者,減發百分之三十;每增加一項重大過失情事,濟助金減發金額逐項遞減百分之十,但以減發至百分之五十為限:¶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
有效期間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三)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四)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五)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六)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七)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九)其他經管理委員會認定屬重大過失情事者。¶
-說明-
一、依據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討論事項決議,依發生重大過失項目之多寡,調整濟助金減發額度百分比。
二、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免定期換發駕駛執照,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原第十三點刪除


訂閱威煦好康報
您將可以收到最新法規修訂對照表
以及職安救星各系統的最新消息
及不定期優惠活動歐~

    請輸入您的公司名稱

    請輸入您的信箱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如您對此文章有興趣,歡迎在此留言 ▋
☞ 沒有blogger帳號的話,可選擇【名稱/網址】,打上名稱與mail即可留言
☞ 如有未經許可、非法廣告、匿名者攻訐將會直接刪除留言
☞ 留言可使用 HTML 標記,如:粗體, 斜體 ... 等

轉載文章已被本站追蹤,公開轉載請註明網址出處,否則會追究喔。 https://0800happy.com/archives/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