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發佈|環保】委託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總重量逾3,500公斤客車 及進口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及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製發業務(103.06.16.訂定)發佈條文數:1



【法規類別】04空氣污染防制
【法規名稱】4704委託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總重量逾3,500公斤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及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製發業務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環署空字第1030049316B號


發佈條文數:1

 一、主旨:公告本署自103年5月27日至106年4月30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
      技術研究院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總重量逾
      3,500公斤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及「車型排氣暨噪
      音審驗合格證明製發」業務。
依據:
  一、進口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辦法第11條、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
      準則第10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9條、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
      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9條、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
      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17條及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
      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1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3年5月27日起至106年4月30日止。
  二、委託事項: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進口汽車空氣污染
      物驗證核章」、「總重量逾3,500公斤客車及進口機動車輛噪音驗
      證核可」及「車型排氣暨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製發」業務。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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