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 | 01 | 組織及處務 |
【法規名稱】 | 371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事務小組設置要點(103.06.26.訂定) |
【法規沿革】 |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環署綜字第1030052958號函 |
發佈條文數:9
一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政府大陸政策,統籌處理本署 有關大陸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
本署大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之綜合規劃及研究。 (二)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之工作計畫、方案審議及推動。 (三)本署兩岸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 (四)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 (五)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人員之培訓。 (六)政府中國大陸政策之宣傳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本署中國大陸事務之事項。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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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署副署長兼 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綜合計畫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相關 事務;幹事若干人,由本署派員兼任。 |
五 | |
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或諮詢會議,並得邀請本署相關 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其指 定之副召集人代理之。 工作會議之成員包括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與本署主任秘書 及法規會、政風室、會計室、人事室之單位主管。 諮詢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徵詢意見,供本署決策參考。 |
六 | |
本署各單位辦理業務涉中國大陸事務應會辦本小組。 |
七 | |
本小組決議事項,經簽報署長核定後,分送本署有關單位執行。 |
八 | |
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獲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九 | |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綜合計畫處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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