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單位:財團法人安全衛生中心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業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其中第13條規定略以,「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考量廠商之權益,並為持續更新及維護該清單之完整性,以作為未來新化學物質管理之依據,爰訂定「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如附件),自103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
三、「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可於本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laws.mol.gov.tw/)查詢,有關受理廠商自願性增補提報之相關資訊及技術工具,將公布於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化學物質提報及申報網站(http://csnn.osh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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