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091號
茲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新增「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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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新增「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及「要派契約」等用詞定義。
法規雲~法條更新前後差異對照畫面 |
第九條 新增「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法規雲~法條更新前後差異對照畫面 |
總統府公報:http://bit.ly/2JGcn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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