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安衛新聞】大陸新娘、外籍新娘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

文章日期:2014.07.03
林麗玉報導

  隨著越來越多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嫁到台灣,也開始為台灣家庭努力奮鬥之下,因為台灣經濟不景氣,加上大部分企業仍以壓榨勞工為獲利來源,使得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新住民姐妹也會面對過勞等問題。


  日前有勞工疑因半夜仍要接主管傳訊息交代工作而過勞死,新上路的職安法將要求雇主須防止勞工出現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尤其是輪班、夜間和長 時間工作等易促發心血管疾病的勞工,應妥為規畫必要安衛防護措施,否則可罰十五萬元;要是因無防護作為造成員工過勞職災,可罰卅萬元。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起正式上路施行。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就臺北市適法家數由48,112家增加為107,513家(增幅123%),保障人數由1,350,655人擴大至2,234,353人(增幅65%),各業工作者均能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條文計5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一)適用業別:由指定適用擴大到全行業適用(但中央有指定部分條文適用權)。(二)適用對象:由勞工擴大到工作者,新增自營作業者及受指揮監督之勞動者。(三)適用場所:由就業場所擴大到所有勞動場所。

二、擴大保護:(一)雇主責任提高:1.勞安設備及措施由原有限期改善機會調整為逕為處罰之立法例。罰鍰額度由新臺幣3萬元到1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萬元到30萬元。2.職災通報由原來24小時內通報調整為8小時內通報。3.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雇主名稱。(二)擴大新興職業健康保護: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針對重複性肌肉骨骼等人因性危害、過勞及職場暴力等之防止,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三)健全少年及女性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

三、擴大勞工參與:(一)增置立即危險勞工退避權。(二)增置工作守則由勞工會同訂定。(三)增置職災勞工代表會同調查機制。

四、風險源頭管理: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符合國際潮流。因此部分配套機制複雜,行政院公布於1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公私協力:依法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設置相關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訂定工作守則及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落實自我風險管理及檢點,實施自主管理,落實工作環境本質安全。

  《職安法》也增列「六輕條款」,要求石化廠等高風險行業應提安全評估報告,若未落實造成火災爆炸等意外,導致死亡或3人以上罹災,最高可罰300萬元,但這部分要從明年元旦起才實施。

  根據統計,去年有32位勞工過勞死,但新上路的《職安法》並無法對雇主課以刑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對此解釋,勞工過勞的原因除了因為工作負荷過度外,還包括很多個人因素,例如本身罹患有慢性病等,要因此釐清雇主過失責任,有相當難度。

  但職業安全衛生署強調,若過度工作負荷的勞工,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的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勞工從事工作導致過勞死,除將依《職安法》處分外,也會視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職安法》並賦予勞工「停止作業權」,若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可自行停止作業退避到安全場所,雇主不得解雇、調職、不給付工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

  另外,新法也禁止懷孕或產後未滿1年的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散布場所,及暴露在有害化學品、影響胎兒健康的工作,違者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萬以下罰金。


  雖然,《職安法》實質意義不大,實際執行困難度高,但仍要告知所有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等新住民姐妹,只要有從事勞動工作,就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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