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修法重點:
1. 新增 舉發違反此條前二項行為的相關規定
2. 損失補償相關規定
3. 修訂「火災鑑定委員會」改為「火災鑑定會」
4. 修訂 化學品配置圖相關規定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800123541號
茲增訂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新增 舉發違反此條前二項行為的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刪去 此條前項的損失補償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修訂「火災鑑定委員會」改為「火災鑑定會」
第二十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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